判决生效3年不执行还受理对方上诉请求
温州商人指责山东一法院司法不公
近日,温州市商人杨德琐反映,山东一家公司拖欠其货款581056元不还,起诉至法院后,2009年7月28日,法院判决支持杨德琐全部诉请。但是尽管胜诉,杨德琐并未拿到货款,反而在判决生效3年之后收到一张对方的上诉状。
上诉申请难道不是有期限的吗?为什么判决3年之后被告方还可以上诉,而且法院还受理了呢?
据杨德琐反映,其在2007-2009年期间,多次借钱、提供货物给山东滕州市xx印刷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合计金额581056元。经多次催要,xx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拒不支付上述款项。2008年12月,杨德琐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xx公司、杨某某要求还款581056元。经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09年7月28日判决支持杨德琐全部诉请,判决于2009年 8 月15日生效。
2009年至2012年,杨德琐多次就借款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枣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案件判决生效之后的第3年,即2012年5月25日,杨德琐得知法院接受了原被告xx公司及杨某某的上诉请求。
杨德琐不解,案件早在3年前就已经生效,为什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还能收到被告的上诉请求呢?难道《诉讼法》关于上诉申请条件被修改过了?
对此,请教了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周科召律师。周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请求申请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条款从未被修改。
周律师说,本案件中,判决业已生效,而且法院受理了杨德琐的执行申请。判决生效3年多,就连申诉的时效都过了,滕州市人民法院还接受被告上诉,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就此向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了解,该院立案庭潘法官承认3年时间早已过了受理期限,她称该案尚未到其手中,目前还不能说明该案已进入二审。
但是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向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方)送达上诉状,对被上诉人方来说即已启动了二审程序。据了解,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此,周律师认为,作为滕州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及时制止该行为,否则这将成为法律界的笑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