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网河南7月17日电(中安) 据国际新闻快讯社河南讯,2012年6月6日,本社记者接到货车司机投诉,称他在6月6日在渑池县遭遇交警张峰违规对其进行罚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记者深入了解后发现这一情况确实存在。本社记者于6月13日 将相关证据及情况提交渑池县纠风办请求核查,至今已经过去二十多天了,可是渑池纠风办并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应及处理,这也就难怪渑池交警在执法过程为所欲为,胡乱执法了……

这是渑池县交警作出两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针对渑池交警6月6日15时作出两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结合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厅的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如下:
1、违法事实不清:
渑池交警作出的2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实施具体违法行为一个是空白,一个是无法识别,只有违法代码“1301、1036”。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显示“1036”具体违法行为是“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1301”具体违法行为是“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没有填写具体的违法法律依据:
渑池交警作出的2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均没有填写违法法律的依据,既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处罚就无从根据,作出的处罚没有依据。
3、处罚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渑池交警作出的2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都是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而现行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计8项,当事人没有分身之术同时违反。而渑池交警作出违法代码“1301、1036”均不在该条款的具体处罚中规定。在本条的8项处罚规定中没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和“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法律术语的明文规定。
4、处罚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规定明确,对违法行为人处罚超过200元即使用一般程序,而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从本案可以看出,渑池交警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作出2份简易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超过200元的规定,则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5、违规处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渑池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明确显示,内容填写不准确,字迹潦草。作出的处罚显示均没有记分行为,按照上述即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即属于“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行为。然而仍然作出罚款,违反上述规定。
6、违规执法: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带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是法律的补充和延伸,也是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基础,渑池作为行政执法必须按照该规定执行。
其实,一切争议如果渑池交警张峰按照规定佩戴“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把当初作出处罚的过程公开,一切争议就化解了。按照上述规定明确“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那么,渑池交警既然没有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就不能作出罚款的。
交警违规执法按理按法都应当受到纠正和处罚,尽快使执法走上规范合法的轨道,可是渑池县纠风办在接到投诉后不闻不问,事过二十多天仍是杳无音讯,是有意在助长不正之风呢还是另有原因,实在令人费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