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黎兆雄越权办理涉税案件,违法使用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扣押涉税案件当事人款项,作为单位私设“小金库”的重要来源,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广州越秀区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黎兆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重审判决黎兆雄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黎兆雄不服继续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滥用职权挪用公款
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兆雄于1999年至2003年4月,担任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受编制所限,该局一直未设支队长),负责该局刑警支队的全面工作。期间,为谋取小集体私利,黎兆雄伙同该局副局长姚卫东、该刑警支队政委方代富(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协助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案件为名,超越该局刑警支队职权管辖范围,组织、指派民警违法介入广州市税务部门移送的30余宗涉税刑事案件。在黎兆雄的直接指挥下,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违法使用侦查措施,对15名涉税案件当事人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变相羁押于该局强制戒毒所的临时监居点等手段,以“没收非法所得”为名胁迫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人民币881.5万元。在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非法所得”后,黎兆雄等人便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而对涉税案件则搁置不查。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的款项被扣押后,并非交给税务机关入库,而是作为广州海运公安局私设“小金库”的重要来源,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
检方指控,黎兆雄等人违法办理地方涉税案件、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3025.86万元。其中,仅林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54万元。
此外,黎兆雄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8月间,利用接管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内勤人员移交的办案经费40万元的职务便利,擅自将该笔款项陆续挪为私用,用于其个人买卖股票、申购基金、日常开支等。2008年初,黎兆雄集齐上述金额款项,于2009年1月8日退交广州市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黎兆雄犯滥用职权罪及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只是执行单位领导命令
黎兆雄对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办理税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只是执行单位领导的命令,对于尚未追缴的税款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失,且没收当事人的款项已全部上缴财政,故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挪用公款的指控,黎兆雄辩解虽确有使用过保管的公款,但由于自己将公款私存,无法分清公款使用的情况,后来自己已将该笔公款准备好随时备用,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护人认为,办理税案的启动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对罚没款也按要求上缴政府财政,财政返还部分仅占其中的8%,且大部分用于办案经费及单位的接待,起诉认定被告人为小集体的利益不准确,退一步而言,为小集体的利益也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至于收款后对涉税案件搁置不查,辩护人辩称不是被告人的主观原因,而更多是客观追查困难。
根据同案人、原海运公安局副局长姚卫东的供述,在收款后,对涉税案件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后再办理解除手续,案件搁着,不再侦查。没收的款项交后勤装备科上缴市财政,财政返还后用于干警福利、办公费,返还款中会提成8%放在支队的账外账给刑警支队作奖励。
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干警证言,在查办涉税案件之后,刑警支队办案经费就开始充裕起来,局里也经常会以各种名义发放一些奖金给民警,这些收入主要都来源于查办涉税案件。
据证人刘某证实:2003年,刑警支队办理一宗涉税案件时收到控告投诉,省公安厅明确广州海运公安局对涉税案件没有管辖权,此后刑警支队才停止办理涉税案件。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黎兆雄作为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协助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案件工作的过程中,随意违法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对嫌疑人施加压力并迫使嫌疑人缴纳款项,后在尚未追缴应缴税款、罚款的情况下,以非法所得为由没收嫌疑人的款项,并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之后更将案件搁置不查,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予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人在侦查期间一直对此供认不讳,且对其挪用款项的时间、用途及数额等均作了详细的供述。
黎兆雄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掌握其挪用公款的主要证据后方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且在庭审中否认挪用公款的事实,故其行为不属自首。
越秀区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黎兆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发回越秀区法院重审。今年1月12日重审判决黎兆雄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黎兆雄不服继续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