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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派出所所长伙同地痞逼我吸毒后将我轮奸》博文属虚假新闻
日期:2012年08月15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何勇 点击: 
 
 

  人民网沈阳8月14日电 (记者 何勇)记者14日从辽宁盘锦联合调查组获悉:2012年8月10日,“李洪娜0111”在新浪、腾迅等博客中发表了《派出所所长伙同地痞逼我吸毒后将我轮奸》的博文,引起了网民及媒体的关注。此事发生后,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政法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博文情况进行核查,经详细调查认定,博文中所述情况完全失实,纯属虚假信息。

  据悉,2010年12月14日19时50分,李洪娜(女,24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百特”附近,无业。2010年以来,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到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振兴派出所报案称,2010年12月10日13时至2010年12月13日8时期间,在杨东(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小区51号楼2单元501室)家被抢劫、强奸、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在详细调查中,李洪娜本人多次更改陈述,又指控其被油田公安局某派出所外号叫“二哥”的所长等多人强迫吸毒、轮奸。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相关的证人,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搜集有关证据,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李洪娜控告杨东等人强奸、轮奸、抢劫、强迫吸毒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完全不属实。之后李洪娜于2011年8月19日提出上访,经公安机关复议调查,答复如下:“你指控杨东等人涉嫌强奸、轮奸、抢劫、强迫吸毒、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等犯罪行为,事实不存在。”

  杨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依法拘役五个月,李洪娜因与杨东等人吸食毒品,被批准依法行政拘留,但因其身体病情原因,故决定暂缓执行。

现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李洪娜本人称:这篇博文是她本人编造出来的。因其在杨东家连续三天吸食毒品和杨东多次发生性关系,怕事情暴露无法向未婚夫蒋德明解释。同时,因杨东向其借500元购买毒品,经多次索要未还,便向公安机关诬告、陷害杨东。因其目的未达到,控告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李洪娜在网上发表了《派出所所长伙同地痞逼我吸毒后将我轮奸》的博文。同时为扩大社会影响力,引起网民的关注和同情,虚构了辽河油田公安局某派出所外号叫“二哥”的所长对其侵害、威胁和被他人追杀的情节,其目的就是陷害杨东和警察。

  目前,此案事实基本清楚,李洪娜及其未婚夫蒋德明对其发表虚假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将按相关法律依据、依法处理。

编辑: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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