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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离婚聘请律师 律师侵权法官违法
日期:2012年11月0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吴君 点击: 
 
 

一个女人离婚聘请律师 律师侵权法官违法

律师法官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雷丽娟的合法权益。

“他趁我外出打工之际,恶意谎称我下落不明,稀里糊涂地解除了我们的婚姻关系,我现在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了!”雷利娟称,婚后财产没有得到合理分割,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雷利娟认为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她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也产生质疑。

雷利娟提供的资料中,一份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1临民初字第01460号)上明确显示:准许原告雷孟需与被告雷利娟离婚。该判决书出具的时间是2011年12月28日。但在另外一份民事裁定书(2012 临民初字第00386号)上显示:原告雷利娟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利娟承担。临渭法院笔录纸上写的撤诉申请,雷利娟本人没有写,有脑的人直接想到律师法官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雷丽娟的合法权益。

法院:曾找寻当事人但未果

对于雷利娟的质疑,临渭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的周东峰回应,法院在审理此案之前,双方当事人曾均向法院起诉过离婚,法院以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于是,2011年12月28日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对于“法院二次立案又撤诉”一事,周东峰介绍,凡是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都会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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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利娟提供了婚姻登记,有效身份证明等,因此按照程序立了案。但之后查明该案已经审理过,因为一案不二审,所以她必须撤诉。”周东峰称,“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审理前,法院会传唤双方当事人,如联系不到其中一方,法院会以发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何时何地到庭。”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到雷利娟所在的村组了解了情况,联系当事人未果。之后法院登报(《人民法院报》)公告,该案审理符合程序。“包括判决书,我们也是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告知的。”周东峰说。可记者按照其提供的检索日期及地址,并未找到有关雷利娟、雷孟需离婚的相关公告。

专家认为律师属于侵权行为

2010年雷丽娟委托律师熊学军办理离婚一案授权范围与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活动。没有委托熊学军撤诉的权力,代理律师熊学军用法院笔录纸写撤诉申请书明显是侵害雷利娟的行为。律师侵权损害应该给受害人赔偿损失。律师行业管理,实施行政和协会“两结合”的模式,与其他行业不同,《律师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这就意味着一旦被当地律协取消会员资格,律师本人无法在当地从业。“通常是严重违规了,才会取消会员资格。一般这种情况,律师管理处也会在行政上做出配套的处罚措施。”省司法厅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

按照《规则》,处分决定由轻到重依次分为四个层级:训诫处分、通报批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和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省律协会长说,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都会被惩戒,如虚假承诺、不正当竞争、挪用侵吞当事人钱财等。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由省律协在网站上公布。通报批评的,网上公布时间为6个月;公开谴责的,网上公布时间为12个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为24个月。拒不接受训诫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为6个月。


今后,对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拒不接受训诫处分的情形,将在网上公开,公众可登录律师网查询处分情况,作为选择律师的标准。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可按《规则》的要求进行投诉。本报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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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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