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网十堰7月14日电 一起简单的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历经了5次法院庭审和2次检察院抗诉,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了三家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却无法要回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权。
这是发生在湖北省十堰鑫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泌公司)诉十堰市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发公司)、十堰市郧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发混凝土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起简单的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为什么弄的这么复杂?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本刊记者专程多次到十堰实地调查采访。
各执一词的公司注册
在十堰市发展了多年的赵富林和陈柳青,既是老乡,也是同事,老家都在江苏扬州;陈柳青是郧发建筑公司的总经理,赵富林是郧发公司的副总经理。他们均在建筑行业里摸爬打滚多年。
头脑灵活,且有市场洞察能力的赵富林,2002年3月的一天,在北京出差时,与同学好友一起聊天,无意中得知商品混凝土是个有发展前途的项目,心中琢磨起实施的方案。但他将相关的报告呈给当地有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却告知“十堰暂不在发展名单之列”,计划施实暂停。
2004年底,国家四部委下达文件,明确指出中小城市均可实施“商品混凝土项目工程”。大好的时机到来了,赵富林决定抓住难得的商机,尽快成立十堰市首家混凝土公司。
开混凝土公司需要符合规定的场地,赵富林看中了郧发建筑总公司预制厂的场地,主动邀请陈柳青合伙开办混凝土公司。但陈柳青当时不看好此项目,表示让赵富林先上马干一阵子,如果好再入股。
于是,2005年8月,赵富林与十堰市郧发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并在十堰市工商局登注册成立了十堰鑫泌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出任董事长之职。紧随其后开始购置设备,并在租赁的场地上进行安装。
2005年10月份的一场考察,引出了意外的风波。
赵富林说:“2005年10月份,我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张主任、陈柳青到天津、长沙、南京等地进行混凝土项目的考察,回来后,陈柳青感到混凝土项目是发大财的项目,就安排他手下的人将我的工程安装场地上水、电全部切断,要求给他50%的股份,我不同意他的无理要求。当时在场地进行设备安装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有30余人,因水电障碍,混凝土设备无进行安装,施工方要求赔偿损失,在多次与陈柳青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市散装水泥办出面协调,让给他47%的股份。当时,设备快安装完毕,陈柳青作为股东,并未出一分钱。”
而郧发公司总经理陈柳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介绍:2005年7月的一天,赵富林给我打招呼,说要去办工商执照,可8月16日他就把工商执照办回来了。我想这个人不地道,怎么几天就搞下来了。
于是,我找人到工商局去查,发现自己不是股东,为此我发火了,后来重新修改公司章程,赵富林要求占股份53%,我让步只占47%。
为了印证这个说法,陈柳青出具了2005年12月28日十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十堰市预拌混凝土领导小组办公室)十散办(2005)22号文批复,同意由郧发公司和十堰市吴家沟采石场共同组建十堰鑫泌混凝土公司,在位于十堰火车站城南的郧发公司预制厂内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并以此指责赵富林不守信用,私自单方注册混凝公司。
对此说法,赵富林觉得很可笑:“我的鑫泌公司是2005年8月就注册的,市散办同意由二家共同组建鑫泌公司的批复是2005年12月28日发文的,是陈柳青卡我的水电闹腾的结果,根本不存在我2005年8月不地道单独私自注册鑫泌公司的事。”
尽管对鑫泌公司的注册之事,赵富林与陈柳青各执一词,但鑫泌公司还是顺理成章在工商局成功注册下来,而且还拿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复,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富林。
赵富林与陈柳青合股的鑫泌公司虽然成立了,但在公司筹备生产经营时,由于陈柳青起了野心,双方随之发生了激烈的矛盾。
“2006年5月份,我与陈柳青再次赴江苏考察,返回后,陈柳青将原租赁给我的场地只给我使用一半,另一半场地他自己要安装一套混凝土设备,成立了郧发混凝土公司,他儿子陈郧是法定代表人,这个混凝土项目既没有参加市政府的招标,又没有政府的批文。我坚决不同意他安装。2006年6月11日上午8时左右,他召集了社会闲杂人员几十人,将我公司员工砍伤7人,对方8人被判刑,5人劳教。”赵富林向记者介绍起发生冲突的经过。
反反复复的法庭诉讼
一个鑫泌公司要生产,一个郧发混凝土公司在同一场地内新上设备,矛盾冲突不断发生。
2006年6月30日,鑫泌公司将 “一女二嫁”的郧发公司和与其争地的郧发混凝土公司向所在的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起诉。
2006年12月7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茅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茅民一初字第853号判决书,判鑫泌公司胜诉,判定郧发公司与郧发混凝土公司租赁合同无效,立即腾空租赁场地给鑫泌公司生产经营。
郧发公司、郧发混凝土公司不服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上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4月26日下达(2007)十中民终(2)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原判。
2007年7月16日,在郧发公司的申请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检民行抗(2007)103号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2007年8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7年11月6日,十堰中院下达了(2007)十民监抗字第117号,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8年2月16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十法民再审终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十民终(2)第75号民事判决。
郧发公司、郧发混凝土公司仍不服,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11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鄂民监二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十法民再审终字116号民事判决。
“历经了茅箭区法的一审到十堰市中院的终审、再审,再到湖北省高院的申请再审,其中还经历了省检查院的抗诉,每次都是惊心动魄,好多次险情都被我一一化解。"赵富林万分感慨地道出了其中的艰难,“2008年12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监一再字61号传票通知我方12月16曰开庭,此案由法官刘军受理立案,又由他审判,与法律程序相违背。在这期间对方扬言已经把高院的办案人员搞定,开庭只是走个程序,马上改判。我方通过特殊渠道掌握了对方向法官刘军实施性贿赂的证据,立即向省高院郑少山院长紧急汇报,在郑院长的批示下,才很快纠正了违法程序,将该案交给业务庭办理,并向我方道歉。
尽管不那么顺利,但鑫泌公司的场地合同官司最终还是赢了。
一波三折的申请执行
几场官司下来,鑫泌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公正判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监二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一审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鑫泌公司的赵富林向记者介绍:“在申请执行时,茅箭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李勇,采取多种手法拖延不执行,后李勇因多起受贿违法执行犯罪事发,受到了法律的追究。为此,我公司的申请执行不了了之。”
鑫泌公司被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执行。
2009年4月29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8)鄂执提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十堰鑫泌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的十堰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郧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指定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
“老河口法院接到省高院的通知后,由法院副院长带队到十堰准备执行。可老河口法院的院长到现场察看后,却称暂不执行。我方多次找老河口法院,他们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执行。”鑫泌公司的一负人对记者说道。
几个月过后,别无选择的鑫泌公司将情况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并得到了领导的重视。2010年6月10日,湖北高院责令襄阳中院在半个月内执行完毕,否则追究襄阳中院的责任。
在压力之下,2010年6月24日,襄阳中院和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到现场基本执行完毕,双方签订了执行协议,其中约定:郧发混凝土公司使用场地必须得到鑫泌公司同意,鑫泌公司若不同意,郧发混凝±公司不得擅自使用。
法院己执行到位,双方也签订协议,一切应恢复平静,而鑫泌公司赵富林说:“在执行协议签字后,我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作业,公司聘请了市保安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的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决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实施对进出场地的人员以及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请正规的保安公司入驻参与管理,并进行了公示。”
“派出所干预经济纠纷”?
“6月29日,郧发公司与郧发混凝土公司的人员不服从鑫泌公司门卫的管理,要强行闯入我方施工场地,我方保安不同意,陈柳青就以此为由报警,派出所插手此事后,就把我公司的人员都赶走了,我们千辛万苦打官司执行到位的场地就这样又落入了陈柳青之手。”赵富林向记者哭诉他的不幸遭遇,并讲述了派出所配合陈柳青推翻法院执行成果的全过程:2010年6月29日,接到陈柳青报警后,派出所的陈所长带领十多名干警赶到了现场处置警情。到达现场后,派出所陈所长宣布:法院的执行错了,明天老河口法院要派李法官来重新执行。在陈所长指挥下,派出所干警不问青红皂白,是非曲直,强行将鑫泌公司管理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保安公司的保安强行赶走,并说谁不走就拘留谁。在赶走鑫泌公司的人员后,郧发混凝土公司的人员又重新占领了全部场地,法律的判决执行沦为一张白纸。
鑫泌公司原在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也纷纷证明当天派出所的这一做法,赵富林还向记者出具了当时的现场录像资料。
鑫泌公司赵富林向记者介绍:“2010年6月30日,我和马总到派出所汇报案情,陈所长表示,他对我公司与郧发建筑公司之间的判决结果不了解。但是,他却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是错误的,即使执行了,也不行。在我进行辩解后,他又找理由,认为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判决没有生效。派出所将与人民法院联系解决问题,让人民法院重新划线区分范围,并叫我们回家等候,派出所会处理好的。并一再警告我,场地必须让郧发混凝土公司使用,不得阻止。当我追问陈所长,你昨天说今天老河口的‘李法官’要来重新执行,怎么现在还没来呢?陈所长急了,赶紧给‘李法官’打手机,但‘李法官’不接电话。我问陈所长,你这个‘李法官’的手机号是对方提供的吧?可襄樊中院和老河口法院来执行的法官根本没有姓李的呀?陈所长急得团团打转,无言答对。
随后,赵富林将反映材料和录像带送给十堰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孙局长。孙局长说,我看了你的材料,派出所这样做是不对的,我已叫茅箭分局敬局长到我办公室谈过,要求他们立即纠正错误。
9月25日,派出所通知双方到茅箭分局开会,在会上,敬局长传达了市公安局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判决’的意见。9月26日我公司准备进场生产,对方(郧发混凝土公司)反客为主,不让我们进大门。10月30日,双方在现场发生争执,茅箭区政法委领导赶到现场。随后,人民路派出所通知双方到茅箭区政府开协调会。会上,茅箭分局敬局长重申了市局的意见。10月31日,我公司再次组织施工,机械准备进场生产,遭到对方阻拦。我公司报警后,人民路派出所告诉我们,场地一定要让对方使用,不能影响对方生产,并称这是茅箭区领导的意见。
“人民路派出所还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将我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装载机扣押至今。”赵富林十分悲伤地告诉记者。
当记者就赵富林的说法到人民路派出所找陈所长求证时,陈所长一律予以否认,并请曾多次参与出警处置警情的人民路派出所原施副所长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法律白条何时能兑现?
鑫泌公司的官司打了五年,赢了官司却没有赢回执行到手的租赁场地。赵富林表示,要继续通过各种法律手段讨回租赁场地,最终启动鑫泌公司混凝土项目的生产经营。
对于郧发混凝土公司为什么穷尽一切法律程序拖延诉讼,拖延执行?鑫泌公司赵富林给记者这样的解释:十堰市2006年至今混凝土行业利润极高,截止2012年6月,郧发混凝土公司的收入不低于6500万。郧发混凝土公司一方面通过拖延诉讼保障自己正常生产,一方面通过获取的利润投入到诉讼的每个环节,试图扭转不利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本人先后将住房两套及车辆一台卖掉筹措资金,行程50000多公里,在武汉、北京、襄樊、老河口、十堰来回奔波。目前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结果仅仅是得到了一纸判决书。
鑫泌公司认为,从法律上讲,该公司与郧发建筑公司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并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执行,该公司对进出公司场地的人员和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这些都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人民路派出所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典型的公权力干预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民路派出所的直接干预行为,使郧发建筑公司五年多的诉讼没有达到的目的达到了。因此,人民路派出所直接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而当记者采访郧发公司老总陈柳青时,陈柳青却表达了他对此案的完全不同的看法:2010年10月30日,郧发公司同鑫泌公司五年期的场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了,我们不存在向赵富林交付租赁场地的事,我问了十堰中院的几位法官和律师,他们都是这个看法。
然而,当记者就陈柳青的观点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咨询时,法学教授称陈柳青和有些法官是法盲,郧发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怎么能说合同自动到期就完事了呢?!
赵富林赢了官司,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法律的判决到目前为止还是一张白纸。赵富林手上的法律白条能否兑现?何时兑现呢?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