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控告人 冯宪花,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农机一厂宿舍,手机:15190795857、15852358927。
被控告人 盱眙县聚源新型建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盱眙县聚源新型建材公司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2、责令盱眙县聚源新型建材公司尽快作出合理的赔偿。
事实与理由
我是死者郭松的妻子,家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家中上有年迈体弱的公婆,下有三个年幼的孩子,我本是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我丈夫郭松生前一直从事电工工作,2012年9月份,经工友邝宏明介绍,聚源公司厂长杨福喜当着邝宏明及另一工友冯某的面和郭松商定以月薪4000元聘请郭松到盱眙县聚源新型建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2012年9月24日下午,我因家中有事多次给郭松打电话,结果他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当时我也没有多想,未料到当日晚上7点多,家里接到工友邝宏明电话说郭松已经死亡,通知我们接收尸体,接到这个噩耗后,我顿时觉得头晕目眩,四肢无力,天都像塌下来一样,我的公公当时就昏死了过去,被送到医院急救。此时我们才知道才知道,郭松的尸体已经被聚源公司的人从盱眙擅自送到了邳州市紫丁香小区门口,我们家人急切地赶到对方告知的地点,当时聚源公司的股东吴绍奎、刘继良、杨福喜在场,问他们郭松因什么原因死亡,他们支支吾吾不说原因,只是叫我们家人接收尸体,我们无奈之下报警,邳州市运西派出所出警后做了相关询问材料,后公司的人将我丈夫的尸体送到邳州市殡仪馆,并以公司股东吴绍奎的名义签字办了手续,当时已是2012年9月25日凌晨1点钟左右,而此时,距离我丈夫出事已经过去了12个小时(根据公司监控录像确定),聚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没有一人出面和我们家人解释郭松的死亡经过及真实原因。
在场的股东吴绍奎给我们家里人承诺,他说话算数,公司一定会给我们亲属一个满意的交代,并恳求我们不要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不然会给他们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我们原本是一个善良的家庭,我们怀着对股东吴绍奎的信任就急切在家等待厂方回复,结果我们发现吴绍奎的承诺本身就是个骗局,是在拖延时间,因为接下来他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拒不露面和我们联系,在事发的第三天,我们家人只好到聚源公司去探个究竟,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我们是避而不见,我们发现郭松出事的现场已经被蓄意破坏,也得知从郭松出事起他的电话就被公司的人故意关机了。我们到盱眙县河桥镇派出所了解情况,得知聚源公司一直未就这起安全事故向警方报案,随后派出所干警带我们去聚源公司调看当时的监控录像,我们从录像中看到郭松在维修行车过程中遭受电击从梯子上坠落,而当时现场没有安全辅助人员。而事发后,聚源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对这起事故隐瞒不报,正是由于聚源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不到位,公司负责人置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于不顾,这是直接导致郭松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郭松出事后,本应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家属到场,厂方不但不通知家属反而隐瞒实情,他们所做的一切简直是惨无人道,致使我们最后都没听到郭松的一句遗言,我们无法接受这样一个无情的打击,活生生的一个人到公司工作,送回来的却是一具冰冷的尸体,对于郭松的死亡原因,聚源公司也一直拒绝告知我们真相,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打击我们悲愤、无助、绝望!!我们询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他们也拒绝告知,而就是这样一个藏而不漏的负责人一直在后面遥控指挥公司其他股东对我们家人进行敷衍,拖延处理郭松的事故。
我们现在对聚源公司处理郭松的死亡事故所采取的方式存在诸多疑惑,第一,聚源公司在郭松出事后第一时间破坏了事故的现场并关闭了郭松的手机;第二,在郭松死亡后,聚源公司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就擅自将郭松的尸体从盱眙县直接运回邳州,并强行让我们家人接收;第三,事发后厂方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警;第四,厂方没有按规定给工人购买安全生产保险;第五,聚源公司主要负责人遥控指挥其他负责人劝我们不要到公司去了解事实真相,不要到相关部门去反映问题,欺骗我们家人说会给我们尽快解决,但其自己却故意躲在幕后,拒绝露面,拖延处理郭松死亡事故的时间。我们实在想知道作为聚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什么一直不出面解决问题,反而故意隐瞒不报郭松死亡事故的真相,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聚源公司的态度及行为,我们作为死者的家属,不能接受,也无法接受,他们一直通过律师向我们传达其公司有多么多么的困难,让我们理解他们股东的难处,让我们替他们股东着想,可是从郭松出事到现在,他们没有安排任何人到我们家里面表示慰问,他们没有表示出一丝一毫的歉意,反而是拒绝告知我们家人郭松死亡的真实情况,拒绝告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谁,拒绝向我们死者家属作出赔偿,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隐瞒事情真相,推脱责任,难道我丈夫就可以这样不明不白的死了吗?
我下岗多年,一直在家照看年幼的孩子及老人,都是丈夫郭松在外面辛苦工作赚钱养家,现在大女儿今年刚刚大学毕业,还未找到工作,二女儿今年刚上大学,年幼儿子今年才3岁,郭松的突然离去,让我们全家直接丧失了生活来源,更让我失去了生活的希望,由于聚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隐瞒事故不报、拒绝告知郭松死亡事故的真相、公司负责人隐藏身份拒不露面解决问题、拒绝赔偿等种种卑鄙行径让我感到绝望,让我们家人感到异常悲愤,我想到了自杀,可是我怎么又能忍心抛下年幼的孩子、年迈多病的公婆,我现在是生不如死,内心的悲愤之情谁能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聚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聚源公司应向我们死者家属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我恳请领导们能帮助我们这样一个可怜不幸的家庭,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彻查事故的真相,依法追究聚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强烈要求领导责令聚源公司尽快给我们作出合理的赔偿,我期待领导们能尽快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我们将向上级部门继续反映,直到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此致
盼复
控告人:冯宪花
2012年 9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