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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无证酒驾撞死路人,福建平和交警嫁祸于无辜轿车
日期:2012年10月27日 来源:呼声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控诉发帖:黄生民 身份证:350628195412075052电话:13235052280

201212220时许,酒后且无证驾驶的黄羽鹏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取得驾驶资格有近十年驾龄的黄健祥轿车交会时,该摩托车碰撞到路上行人黄秀权后又与小轿车刮擦,造成黄秀权死亡和黄羽鹏受伤。因为摩托车没钱赔偿,知道轿车有交保险,死者家属就和交警勾结,福建平和县交警大队最终认定黄健祥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时 扣走轿车逮捕黄健祥,硬要黄健祥认罪,说认了没关系,反正轿车有保险可以理赔,可没有的事要黄健祥怎么认啊?现在黄健祥已经被关了8个来月。7月26号平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本判不了肇事逃逸,也不做无罪释放,现在他们就这样不判决也不放人,把无辜的黄健祥一直关押着!

摩托车驾驶员即无驾驶证又是酒后驾车,给交通安全带来何等危害,恐怕人人皆知,当下,全国正在打击醉驾酒驾,摩托车驾驶员黄羽鹏仍无视法律的存在,顶风作案,而且又是直接撞到被害人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平和交警大队竟然认定摩托车驾驶人也有过错行为,担负次要责任,此认定是何等的可笑和幼稚!而黄健祥却被逮捕法办。侦办这起交通事故的平和县交警大队是如何违法办案的,黄健祥的命运如何?我们只能通过事实来吁请全国网民监督,还黄健祥一个清白!
黄建祥家属上访的结果是自己被逮捕
 在福建省平和县只要知道这起案件的人都知道轿车驾驶员是无辜被冤枉的,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结果严重错误,人为干预的成分多,执法不公伤害了我方的各种权利。
我们从交警下认定书做出后开始为黄健祥喊冤,并要求把此案移至漳州市交警支队处理。走访后漳州市政府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平和县交警大队至漳州信访局开会研讨,在会上要求尽快拿出方案处理此案件。让我们瞠目结舌的是:平和县交警大队却即刻对黄健祥转逮捕,不给家属向上一级交警支队复议的机会,一层一层的套住我们。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始至今一直叫我们家属必需认罪。之后,这一起简单的案件却是由“百忙之中”的陈伟强局长一手在操办此事,其口气一直十分强硬,他说:黄健祥就是肇事逃逸,你们家属要叫黄健祥认罪,只有认罪,否则黄健祥一定要被判刑,不然是无论如何也放不出来,再上访也是一样的结果。
与此同时,陈伟强局长跟黄健祥家兄黄清祥威吓,“你们去上访的事一定要严肃处理,再敢上访要把家属全部抓起来并严肃处理”,请问这样简单的一起事故为什么“百忙之中”的局长一直在插手操办,这能说明什么呢???这样的的局长能保平和县五十万人口的一方平安么???这难道就是百姓心中评选的福建省 “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
轿车上还有其他乘坐人,他们的证词印证了什么?
当时在小轿车上还有两个乘坐人员黄英平、黄美燕夫妻俩,其证言中同样也是多次强调:在闽DJL239号小轿车行驶过程中,车外没有发生过异常情况,也不知道当时途经事发路段时外面有发生交通事故。
特别重要的是:这两个证人黄英平、黄美燕还是本起交通事故中死者黄秀权的亲侄儿及侄媳妇。从情理上分析,在事故发生多日和交通事故情况明朗的情况下,如果要他俩作证的话,其证言肯定会偏向其亲属一方,而不会提供虚假证言来袒护黄健祥。据此,这已经足以充分佐证黄健祥当时主观上丝毫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更不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更重要的是:就是直接撞死死者的摩托车驾驶员黄羽鹏本人在证言中及庭审时多次证实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轿车交会时没有跟轿车发生过接触,并且说与轿车交会时的距离大约有50-100cm
当时交警做出交通认定书以后,按规定相关的证据链不能起来,就是证据不足,家属一直要求交警做痕迹鉴定,但交警一直推拖不做,直到认定书做出的一个月后才委托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痕迹鉴定,检验出结果是黄健祥驾驶的白色轿车左前翼叶子板上有1×0.5平方厘米的轻微刮擦痕迹,认定小轿车与摩托车附合发生轻微刮擦的特征,但并未与死者有过接触(黄豆大小的面积,不是专业的人用肉眼都看不出刮擦点在哪?而交警在认定书中所做的漆片鉴定检验报告中却能在摩托车左侧保险杠上提取到白色漆片,请问哪来的漆片?这不是交警人为造假吗???),

从醉驾到酒驾,交警为黄羽鹏做了什么手脚???

黄羽鹏在接受交警的多次询问过程中,始终承认自己无照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中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视线不良,看不到前方道路情况下,也未减速,直到把行人撞死后才发现有行人。

  至于黄羽鹏从醉驾到酒驾,我们高度怀疑平和县交警从中做了手脚!

摩托车驾驶员黄羽鹏的酒精测试在刑事案件中规定应该在三日内送司法鉴定的,本案中却已经超过三日,而且为什么不是送到市里医院鉴定而是送到偏远的龙海市这么一个小县级市做酒精鉴定,请问是不是有人为因素存在,把醉驾做成酒驾?

证人中的三个小孩均是15岁以下的孩子,都为未成年人,从证言中看明显是做伪证:三个小孩是在轿车行驶方向的右后边二十多米的地方玩耍,乡道路灯光昏暗能见度非常之低,小孩都在玩耍,哪有可能那么仔细注意地去看前方的瞬间车祸??且三个小孩当中只有证人黄盛鑫描述看到发生事故时死者的头部被轿车的倒车镜撞到(司法鉴定的结果是轿车与摩托车附合发生轻微刮擦的特征,但并未与死者有过接触,交警为什么不做尸检?)。且庭审时无一证人到场作证。

因黄羽鹏的无证酒驾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作用较大,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黄秀权借道未能安全避让的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作用较小,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一句:“黄健祥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根据交警提供的福建平立司法鉴定对轿车的鉴定结果是:“从中没有发现该车有不符合技术标准部位,其中该车前大灯改装成疝气大灯”。家属委托律师查阅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规定了灯光强度的下限,也就是灯光强度必须达到一定数值,但至于超出太多的灯光,却没有任何的限制性规定。并且众所周知现在二十万以上的车有几辆不是用疝气大灯?据此,该认定书的这部分内容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也没有司法检验鉴定结论,完全是办案交警凭空想象出来的结果。

交警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

本案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才进行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认定书出来一个多月后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委托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交通事故痕迹司法做分析意见书,而且至今未做尸检,办案程序颠倒,导致事故的认定有误,认定结论无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对造成人员死亡应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研究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完成。”和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本案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没有集体研究的相关材料,并且也没有提供事故认定的经办交警王栋凌、蔡上星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明。极其重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201231日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却是2012415日,处理事故程序明显错误。

这个案件是个冤案,交警所做的认定我们理所当然的不服,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我们的反映和诉求,只有解决了我们的诸多疑问,司法才能公正。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主观臆测与无根据的推理,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我方表示郑重的抗议。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存在证据不确凿,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事故认定程序不合法,黄健祥无辜被关了八个来月,至今还关押着,现家属请求政府立即释放黄健祥,并还黄健祥一个清白。

                  

编辑: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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