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独占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丰厚利润
调动三级人大代表压制两级法院办案
沈阳一名因涉黑等犯罪正在监狱中服刑的房地产公司老板吴宁,由于在2007年初被捕前一再拒绝将合作开发的鲁尔大厦房地产项目所得丰厚利润分配给合作者引发民事诉讼,而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2011年11月25日两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鲁尔大厦项目系合资合作开发、应按比例向合作者分配利润后,以吴宁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晋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斯公司),再次以所谓不存在合作关系、与合作者是融资借贷关系为理由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借助诉讼达到独占鲁尔大厦项目丰厚利润的目的,吴宁在监狱中调动了数名全国人大代表和辽宁人大代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进行所谓的监督,明确要求该法院支持晋斯公司的上诉要求。而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第二次将此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牵头为吴宁效力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联络了21名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代表和沈阳市人大代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进行所谓监督,明确要求该法院支持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此事已在沈阳的社会上广泛传播,人们对吴宁的神通瞠目结舌。
因涉黑等犯罪被判刑二十年
吴宁是沈阳市人,出生于1962年11月,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多种犯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2日被逮捕。他在落网前是多家公司的老板,20多年来通过违法犯罪及其他手段聚敛了大量的财富。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18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宁等人犯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抢劫枪支罪、偷税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会计账薄、财务报告罪。2008年6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沈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吴宁共被判刑50年,合并执行20年,没收他的全部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并处罚金533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009年11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对吴宁的一审判决。
与吴宁一起被判刑的还有其他17名罪犯,其中有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局长武晋伟,他是吴宁的保护伞,被判刑11年。
吴宁被判刑后,一直在沈阳新康监狱服刑。
独占合作开发项目丰厚利润
2004年下半年,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决定对该区兴华南街5号居民区进行旧城改造,同意以协议方式将该居民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辽宁鑫吉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吉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该公司当时还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于是,鑫吉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吉江于2004年年底向吴宁提出,借用晋斯公司的资质对兴华南街5号地块进行开发,可以多给晋斯公司管理费。吴宁则提出,由晋斯公司与鑫吉龙公司合作开发,但以鑫吉龙公司为主投资与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另外口头约定按投资比例共享盈亏。
双方还约定,将兴华南街5号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定名为鲁尔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从2005年3月至2005年5月,双方以晋斯公司名义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了拆迁。为此,鑫吉龙公司投入了1000万元,晋斯公司投入了450万元。
2005年6月15日,鲁尔大厦项目由施工单位带资开始施工,至2006年11月12日竣工。从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预售出去,所得售房款除去初期投资、施工工程款、税金等外,纯盈利约6580余万元。
该项目售房款全部是由晋斯公司收取的。2006年9月18日前后,晋斯公司从售房款中付给鑫吉龙公司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开发利润。此后,尽管吉江多次与吴宁交涉,要求他按投资比例分配盈利款,但均遭吴宁拒绝。
提起诉讼讨公道6年未了结
在吴宁于200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后,吉江已无法再与吴宁进行交涉。在这种情况下,鑫吉龙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晋斯公司按投资比例向鑫吉龙公司分配鲁尔大厦项目利润。鑫吉龙公司提出的投资比例是6:4。晋斯公司辩称,该公司在2006年9月向鑫吉龙公司付款1500万元之后,双方之间已不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2009年5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判令晋斯公司按7:3的比例向鑫吉龙公司支付利润。
鑫吉龙公司与晋斯公司均不服上诉。鑫吉龙公司主张,应按6:4的比例分配利润,并按此比例分割地下停车位。晋斯公司主张,在2006年9月之后,鑫吉龙公司已退出合作,而鲁尔大厦项目没有完工,鑫吉龙公司此后无资格参与利润分配。2009年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辽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此案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鑫吉龙公司与晋斯公司在鲁尔大厦项目上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判令晋斯公司按5:5的比例向鑫吉龙公司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调动人大代表压制法院办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更加打破了晋斯公司独占鲁尔大厦项目丰厚利润的美梦。因此,该公司第二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是该公司与鑫吉龙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合作关系,只与鑫吉龙公司存在融资借贷关系。
有人向服刑中的吴宁献策称,应当动用人大代表监督,以让法院作出有利于晋斯公司的判决。为此,吴宁便利用人脉关系调动了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辽宁省人大代表,在此案上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他们明确提出,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012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将此案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明眼人点拨吉江说,该法院违规第二次发回重审,应是迫于人大代表压力不得已而为之。
此后,牵头为吴宁在此案上效力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联络了20名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代表和沈阳市人大代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一审此案进行所谓的监督。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多次向这些人大代表汇报,他们坚持要求该法院支持晋斯公司的要求。一名法官发牢骚说:“这不是让我们违背司法良心吗?”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据知情人透露,吴宁调动21名人大代表为其牟利,大洒了银纸。(文/万曰林《法制日报》原高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