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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显道的刑事申诉案该不该改判?
日期:2012年07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中国法制在线 点击: 
 
 

  华新网北京7月14日电   据中国法制在线消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总则,这使很多蒙受冤假错案之害的公民,看到了更多依法申诉维权的希望!

  目前,正在湖北襄北监狱服刑的郭显道,就是一个长期坚持依法申诉维权,对中国法制进步进程始终充满希望,坚信能依法摘掉戴在自己头上“黑社会”这顶沉重的帽子的服刑犯人。

  几年来,由于郭显道通过其代理人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申诉,不服(2011)鄂刑监一再终字第34号、35号刑事判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他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作出了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决定。目前,湖北省高法已责成十堰市中级人民院未能院依法评查郭案,并尽快向省高法上报评查意见,为省高法再审郭案提供参考。记者通过走进郭显道一案的刑事审判过程,了解了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事实,觉得郭显道一案不失为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原则过程中,很值得解剖的一个“麻雀”。

  三审三个样,“漏洞”越来越少

  一审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茅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中有关对郭显道犯罪事实的认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主要指控有:

  1、2007年10月,被告人彭涛因寻衅滋事被拘留期间,其“手下兄弟”被告人蒋振中、王伟等人为安置好组织成员,与吴风鹏(另案处理)共同非法垄断了丹江口市土关垭镇花栎树杆的经营市场,获利20余万元。

  2、以被告人郭显道、彭涛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赌博、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非法控制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共计500余万元,并将非法所得主要投入到其经营的十堰市审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扩建、经营和保障其组织活动中,为团伙成员购车、刀具、发放工资、租房、租车、探视、治疗、安抚组织成员等。通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致使4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4辆汽车被破坏。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危害了十堰、丹江两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二、故意伤害罪

  1、200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彭涛、将振中、王伟等人将贾慧军兵持到被告人郭显道经营的十堰市神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院内,遇到郭显道,郭让被告人彭涛到后院。后彭涛等人将贾慧军打伤。

  2、2006年冬,罗烈锋找郭显道帮忙,调和白冰等人替他人索讨弟媳时富华经营的五堰“白领”酒店拖欠工资的事。郭显道让被告人彭涛处理此事,后彭涛手下刘春阳将白冰刺成重伤。

  三、聚众斗殴罪

  2005年8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郭显道因王敏(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丹江口市“午夜情缘”酒吧闹事发生争执,约好与王敏斗殴,并邀约被告人彭涛,被告人彭涛又邀约被告人王伟,柯伟、吴勇、代磊及刘玉飞(另案处理)等人在丹江口市大坝二路与王敏、李庆华、许兵、李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斗殴,戒斗中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刘玉飞肝破裂,右肾切除,损失程度均为重伤,王敏、李龙损失程度均为轻伤。

  四、赌博罪

  2004年11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郭显道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215.33万元,非法敛财287.8万元,累计获赃款达503.13万元,其所得赃款主要投入十堰市神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和扩建,部分赃款用作其团伙成员的开支。

  最后对郭显道的判决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型八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6个月。

  郭显道不服茅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郭显道在白冰伤害的原审认定有误,即:从事实证据来看,证人罗烈锋的证言、上诉人郭显道、彭涛的供述均不一致,仅凭上诉人郭显道称白冰为白眼狼即认定其有指使他人伤害白冰的故意证据不足,故上诉人郭显道未指使他人伤害白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都维持了一审判决,作出了如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显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二审比一审对郭显道的刑期减少了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郭显道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2010)十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后,郭显道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一、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其通过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当地花栎树杆市场经营,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其行为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彭涛向申诉人表述过有伤害贾慧军的故意;在与王敏 聚众斗殴案中,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的转化罪(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湖北省市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显道的部分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了【2010】鄂刑申字第00149号、0024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此案。

  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鄂刑监一再终字第34号、35号刑事判决书,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二个错误判决进行了纠正,即:1、认定申诉人郭显道、彭涛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非法控制当地花栎树杆市场经营,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当。因该事实已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9)丹刑初字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即:2007年10月,吴风鹏为了完全控制、垄断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浪河镇周边的花栎树杆的经营市场,先后将蒋振中、王伟等二十余人网络在一起,采取统一租房吃住、配置刀具,分级指挥等形式进行管理,形成了以吴风鹏为组织领导者;以潘登、蒋振中、王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马必刚、田斌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郭显道、彭涛无任何关联且彭涛已于2007年10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故不应认定为二申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亦不应由二申诉人对该部分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关于原判认定申诉人郭显道与二起伤害犯罪的事实,经审查,第2起伤害犯罪事实,彭涛非法控制贾慧军是因欠彭涛的赌债,彭涛、蒋振中、王伟等人将贾挟持到郭显道经营的十堰市神驰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事先并未通知郭显道。据彭涛、蒋振中、王伟等人供述证实,在公司院里碰到郭显道对其讲贾慧军欠钱不还的事,郭让我们到公司后院去。由此认定郭显道授意彭涛等人伤害贾慧军,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后彭涛等人在后院将贾慧军打伤(轻伤),具有共同伤害的行为,显属主观推断,证据不足。在认定郭显道、彭涛的另一起由聚众斗殴转为故意伤害犯罪中,郭显道邀约彭涛等人(甲方)与王敏(乙方)聚众斗殴,乙方将甲方的刘玉飞砍成重伤;甲方将乙方的王敏、李龙砍成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为故意伤害罪。乙方将刘玉飞砍成重伤的行为应为聚众斗殴转化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原判将郭显道、彭涛认定为聚众斗殴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对郭显道、彭涛以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对上述事实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仍然维持二审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申诉人郭显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再审比二审对郭显道的刑期减少了二年半。

  三审变了三个样,郭显道的刑期从十六年六个月到十四年六个月,再到十二年,总共减少了四年半的刑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的保护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郭显道在欣慰的同时,仍然思想压力很大,压在他头上的“黑社会”这顶帽子始终没有搬掉。

  “黑社会”的帽子到底该不该摘?

  要弄清郭显道“黑社会”的帽子该不该摘,首先要切实理解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发布)规定:“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既要防止将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他骨干成员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弄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带着郭显道“黑社会”的帽子该不该摘这个问题,记者拜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十。

  担任郭显道一审辩护人的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有王雷律师,苦笑着对记者说:“这个案子很有点中国特色,似乎是已经被政法部门定了黑社会的调子,一审法院的判决到处是漏洞,判决词充斥着推断句,这一点从二审和再审判决的纠正结果就可以证明。”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庭审可知,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彭涛、蒋振中、王伟、刘春阳、齐飞、秦陈义、柯伟、贾坤、吴勇、代磊、朱治浩、左龙、任德军、李德军、李勇等人,他们在追逐经济利益时都是为自己,而不是为郭显道及其所谓的“组织”。这些人并无组织纪律性。他们从来没有将自己的收益上缴给组织,郭显道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都是利用其个人影响实施的。

  公安机关也没有查获郭显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资产。一个没有任何资产的组织还能成为组织吗?郭显道开赌场所得同样没有用于“组织”。没有非法控制社会。将普通刑事犯罪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合理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延。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打击力度而挂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名单,这决不是“罪刑法定”的本意。郭显道等人都是普通的刑事犯,他们的活动没有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目的。首先,范围有限,限于参赌人员,实际是赌博罪范畴。其次,郭显道没有控制过任何行业和地区及部门。总之,本案中的若干被告人临时纠合在一起,以较为松散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充其量只能算作是团伙。本案中的共同犯罪具备松散性、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单一性、犯罪活动单纯性的特点;不存在经济实力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所以,本案的相对联络较多的被告人至多是一起临时纠合的“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着重大的本质区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严本道在对郭显道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后,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既然湖北省高法在再审时对一、二审作出的“该组织通过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当地花栎树杆市场经营,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的错误认定予以了排除,那么,支持确认黑社会性质罪必须具备的四个犯罪特征中的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就不复存在,那么给郭显道的“黑社会”的帽子就应当摘掉。因为从审判书罗列的证据看,无论是开赌场,还是聚众斗殴,都称不上是“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郭显道黑社会罪显属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

  “被告人彭涛、秦陈义根本不是郭显道的什么牢友,而法院的判决书一直称他们为牢友,从这个小细节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毛糙!”严本道教授对法院判决书细小错误谈了自己的看法。

  帮助郭显道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的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奇勋,向记者提供了郭显道申诉案新证据清单,一共有八条。

  马律师认为,这八个新证据不仅足以推翻郭显道黑社会罪四个特征中的经济特征,而且还暴露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诱供、逼供,诱导证人作伪证、假证的问题,法院的判决还存在误判。

  此外,马律师还介绍,再审判决书认定的郭显道参与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活动只有两起:开设赌场罪和聚从斗殴罪。郭显道开设赌场的行为只涉及“组织”中的2名被告人。聚众斗殴犯罪属于偶发、孤立的共同犯罪个案,参与者既有五名“组织”成员,还有一名非组织成员刘玉飞,且没有任何“组织”的经济目的。请问:被定为黑社会组织老大的郭显道居然只参与了两次非“组织”的犯罪活动,这样的黑社会组织还是“组织”吗?给郭显道安上一个“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罪名,无论如何也是安不上的。所以,给郭显道戴黑社会的帽子确实有点冤。

  刑事申诉维权之路难在哪里?

  武汉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胡忠孝坦诚告诉记者,相对民事申诉而言,我国目前的刑事申诉之路还是比较难的,主要存在受理立案难、收集证据难、依法改判难三难。

  胡博士说,每个面对刑事终审判决的当事人,都存在三种选择:服判、认栽和申诉。他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公正,内心服气,就会老老实实服刑。如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公案机关的证据有问题,他就有可能认栽或申诉。认栽者,虽然内心不服判,但对申诉没信心,就自认倒霉服刑,不去申诉了;申诉者,不仅不服判,而且咽不下被冤的恶气,全力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审判的最佳境界应该是,被刑事判决的当事人都服判;追求的目标应该是服判的当事人越多越好;保底的措施应该是让每一个不服判的当事人都有畅通的申诉渠道,胡博士对记者如实说。

  公案机关不违法办案,违法收集证据,法院严格依法审判,不搞疑罪从有,不搞公检法协调一致,刑事判决书就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刑事申诉的人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来越和谐。

  胡博士结合郭显道一案,给广大的刑事申诉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准备刑事申诉之前,要尽量请教法律专家,请他们为申诉案把脉定性,确有申诉必要的就要申诉,不要白白浪费精力。

  二是要切实做好从各方面收集证据的工作,收集证据手段要合法。实在收集证据有困难,可依法向政法机关求助。

  三是对自己认定的申诉,要有信心和耐心,不要怕麻烦,不要嫌跑的路多,要明白刑事改判本身是慎之又慎的事,不可能快速搞定。

  四是要选对选好申诉代理人,大事自己拿主意,不要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代理律师身上。

  当记者问及郭显道一案申诉再审的前景时,胡博士的回答是:只要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有错必纠的原则,郭案依法改判是大有希望的。

编辑: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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