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担保协会关于开展民间资金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记者从中国担保协会网站上获悉,二零一二年八月份发布,为引导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使其快速、高效、低成本服务于企业及自然人,缓解当前市场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探索民间借贷资金担保服务新模式,中国担保协会于2012年8月发布,出台了《中国担保协会关于开展民间资金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详情如下:
中国担保协会关于开展民间资金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民间资金担保定性
(一)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民间资金担保是不需要(金融机构等)银行资金作为基础,以民间闲散资金为主债权人主体,定性为非融资性担保,接受国家职能监管部门(工商、公安、税务、金融监管部门等)的监管,接受行业部门的行业指导。
二、开展民间资金担保服务的法律依据和目的
(二)依据《中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规范民间资金担保行业行为,引导、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品种,实现担保模式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本意见宗旨是,激活民间资金,整合担保资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小企业和大学生创业等提供安全、快速、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和自然人融资难。
(四)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真正实现在阳光下为民间资金架设一道防火墙。
(五)打击以欺诈、高利贷、黑势力、非法集资等方式的民间借贷;规范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阳光、透明的民间资金担保服务。
三、业务准则
(六)接受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委托,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禁止划入委托公司账户;
(七)不准向公司(企业)、单位、个人直接发放贷款;
(八)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
(九)出借方资金直接用在借款方其它用途上,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中;
(十)禁止为担保公司关联企业提供民间资金担保;
(十一)不作虚假广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不准接受委托自行放款,且资金不准进入担保公司及股东和关联单账户。
(十三)出借人通过金融机构等委托贷款给第三方借款人,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三、基本条件
(十三)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担保机构,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
(十四)注册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货币资本占90%以上);
(十五)经中国担保协会招标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为BBB及以上的担保机构。
四、业务范围
(十六)为借款方提供资金信息,为出借方提供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
(十七)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资金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服务。
五、运作模式
(十八)接受出借方委托预约登记,办理委托事项;
(十九)接受借款方融资项目申请;
(二十)对融资项目专业调查,风险评估,出具报告提交出资人审核;
(二十一)签订出借方、借款方、担保、被委托方金融机构四方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公证;
(二十二)进行保后监管,至本息结清办理解押。
六、风险控制
(二十三)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十四)控制整体风险规模。担保公司的民间资金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十五)坚持小额、多笔,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十六)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二十七)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民间资金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控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七、民间担保收费标准
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担保费收取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借款利率不超过12%。
八、备案管理
各会员担保公司把借款合同、公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在我协会及其授权机构备案,且有协会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审核后统一启用合同格式。每月根据担保企业的担保情况填写备案表格
九、媒体公示制度
为了行业的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安全稳定发展民间资金担保产业,提升担保公司品牌形象,实行会员规范运做媒体公示制度及网络公示制度。
十、中国担保协会设立民间资金担保分会,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规范与服务。
十一、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中国担保协会民间资金担保分会。
二O一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