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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版“吴英”,法院从轻只判三年
日期:2013年08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福州东方古玩城董事长林燕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新闻半月刊 文/罗日丁 纪有文 詹仁杰

 

    林燕城,原福州东方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有着福州市政协委员、福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等诸多光环。2009年,有媒体曝出《东方古玩城法人代表欠了15人2150万元竟人间蒸发》和《福州东方古玩城林燕城拖欠数千万元债务 被指涉嫌诈骗、非法集资》,一度成为国内媒体关注的焦点,当时林燕城被称为福州版“吴英”。

 

  

 

福州版“吴英”,法院从轻只判三年

 

  图为福州东方古玩城 www.zdcbw.cn

 

    福州版“吴英”

 

    如今的福建福州东方古玩城,150余家商户正在营业,而就在4年前,这家曾经被称为“福州本地明星企业”的东方古玩城因董事长林燕城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险遭破产。在林燕城案发后,东方古玩城由另一位股东刘开光接手,半年后,恢复营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福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这些都是林燕城的头衔。2007年年初,福建省和福州市相继有多位领导视察东方古玩城,合影留念、题词鼓励,林燕城一时春风得意。当年6月22日,林燕城还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中国经济论坛,并在论坛上做了演讲。然而,这些光鲜的外表之下,是林燕城日益累积的债务。

 

    受害人之一陈伯凯说,自1984年开始,林燕城就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借钱做生意。林燕城每次借用一两个月,就会准时还款,并按每次2%~3%计算利息。因此,大家都很信任他,甚至有的人并不认识林燕城,冲着朋友的介绍,也愿意借钱给他。2003年起,林燕城成为福州市政协委员,这无疑为他继续借款增加了便利。

 

    “林燕城是古玩城的老板,很多人以为里面卖的古玩都是他收藏的,其实,他是租来店面,再转租给开店的人,自己根本没有资产。”识破林燕城真面目的受害人说,“林燕城就是福州版的‘吴英’。”

 

    据受害人之一吴本国介绍,2009年,林燕城借款共计4000万元之后,就人间蒸发了。2009年8月26日,当地发行量较大的《福州晚报》刊载了一则报道:《东方古玩城法人代表失踪》。消息传开,借过钱给林燕城的人四处找他,但林燕城家中一直没人,手机也几乎一直关机,即使能打通,也无人接听。此后,不断有人到东方古玩城要债,有老有少,有男有女,还有的受害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古玩城来张贴。

 

    鉴于林燕城的福州市政协委员的身份,受害人联名向福建省政协、福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寄出函件,敦促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据福州新闻网报道,2011年1月4日,福州市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林燕城因涉嫌犯罪,撤销其政协福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审判林燕城

 

    2010年8月28日,林燕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获,同年9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11日,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林燕城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4月19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燕城依托其经营的公司、企业,长期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名义或公司经营需要向公众借款,或以动作项目名义向公众个人进行融资……其行为属于以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金额达人民币797万元,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法院判决林燕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林燕城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1月10日,台江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林燕城案作出第二次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林燕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且追加了“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燕城的犯罪所得予以发还各被害人”。

 

    林燕城再次提起上诉。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林燕城以高息长时间向社会公众以借款、融资名义吸收资金,金额达4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林燕城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且量刑偏重,应予以纠正。”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林燕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上诉人林燕城的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此次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吴本国300多万元定为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而在认定金额上从797万元变成了479万元。

 

 

 

福州版“吴英”,法院从轻只判三年

 

   图为受害人签字按手印证明林燕城未还任何款项 www.zdcbw.cn

 

    受害人控诉

 

    对于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次一审判决,林燕城案中的受害人虽然认为对林燕城的刑事惩罚不够严厉,但还是尊重了法律。然而,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对林燕城作出从轻处罚后,受害人均不服判,并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状。

 

    对于福州市中级人民院认定的林燕城“案发后退还受害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受害人很是不服。据受害人集体查明,林燕城案发后的确退还了江爱玉、林青二人部分现金,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地写道:“林燕城向吴本国、江爱玉和林青三人借款,应认定为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之一吴本国说:“林燕城退还江爱玉、林青二人钱,只是找朋友借钱后,又还钱的行为。其他被认定为林燕城非法吸收存款的受害人从案发后至今全部分文未收到任何还款。何来退还赃款?又怎么能酌情从轻处罚?”

 

    更让受害人愤怒的是林燕城在法庭上的表现。吴本国说:“我参加了三次庭审,这三次庭审中林燕城都当庭说自己有两亿多元余款,在场几十人可以作证,并有录音、录像作证。既然有这么多钱,那么为什么被定罪了还不还钱?不还钱怎么能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令受害者不解的是,林燕城除了吸收被认定的479万元数额巨大的非法资金外,之前欠下林院冰、高利萍、济相民、南公村委会租金共计4000万元的事实被法院遗漏。“这些都是有据可查,我可以人格担保。”其中一位受害人刘先生气愤地说。

 

    “这样的判决让我们受害人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产生质疑,但我们们还是保持着理智、克制着情绪,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一定能还我们一个公道。”受害人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予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称:“按照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林燕城完全具备了以上四个情形中的三个情形,并且林燕城无任何悔意,至今也未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酌情从轻处罚,改判三年,的确是判轻了。”

编辑:abc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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