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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女子讨债疑陷“假诉讼真逃债”陷阱
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来源:中国新闻传媒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民李媛媛怎么也没料到,自己被骗后向债务人讨债时却会掉进“假诉讼真逃债”的陷阱里。她经历的故事曲折而又离奇。她曾借给一个叫崔蔚的人1825万元,不料崔蔚卷款跑路。当李媛媛向法院申请保全崔蔚一处房产,法院正要执行该房产时,却有人要争夺该房产拍卖的优先受偿权。李媛媛懵了,明明在申请保全时已查明该房产所有贷款已被清偿,仅过了几天时间,该房产却要被优先清偿给突然冒出来的第三方……走投无路的李媛媛绝望了,感到自己似乎正陷入一个被骗子恶意欺骗、又被虚假诉讼恶意逃债的连环套里。

 

被“忽悠”先后出资2000多万后骗子失联

 

事情还要追溯到6年前。2013年,李媛媛经一个培训班的同学介绍认识了山东滨州人崔蔚,崔蔚非常热情好客,很快赢得了李媛媛的好感。当时崔蔚告诉李媛媛自己有一家科技公司、一家担保公司,科技公司主营安防工程,并告知李媛媛有一退休政法领导坐阵专门帮她承接政府工程,利润在70-80%,但因缺少资金总是做不大。崔蔚还谎说在当地一分钱沒借过,希望李媛媛能帮助她借款。李媛媛出于朋友情谊,为了帮崔蔚做大业务,除了在第三方机构帮其办理了信用贷款外,又通过将自己的房子作抵押贷款以及发动同学出资等方式,先后向崔蔚借出资金2000多万元。最初的几个月,崔蔚还能按其承诺的每月支付给李媛媛一些利息,但到后来崔蔚谎称政府拖欠工程款,不再支付利息和本金,再后来全家携巨款干脆跑路失联了。

 

申请债务人房产保全却遇优先受偿“债主”

 

崔蔚跑路事件发生后,201495日,李媛媛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916日裁定查封了崔蔚名下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利公司)在滨州市黄河二路590号的7号楼房屋,并于20141229日作出(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蔚利公司等偿还李媛媛借款本金1825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蔚利公司等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李媛媛即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执行的房屋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如果拍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必须优先保障他们法院的执行。

李媛媛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提出坚决反对。因为李媛媛在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所保全的房屋存在过抵押担保。

事后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查明,20131221日,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农商行)与滨州畅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旺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借字(2013)年第000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蔚利公司在滨州市黄河二路5907号楼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向博兴农商行贷款900万元。

直到此时李媛媛才得知原来崔蔚在跑路前,曾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向金融机构贷款。博兴农商行与滨州畅旺公司之间的这笔900万元贷款,其实际贷款人就是崔蔚。

 

已清偿债权被二次转手他人

 

但畅旺公司找博兴农商行贷款,为何要以蔚利公司的房产做抵押?原来,因为崔蔚本人还是一家担保公司的法人,按相关规定不能在银行贷款。后来崔蔚将公司法人改为家人范倩倩的名字等做法,但最终也未能实现从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情急之下,崔蔚找到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的畅旺公司,以自己名下蔚利公司在滨州市黄河二路5907号楼房屋作抵押担保,通过畅旺公司,从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900万元。

但法院同时也查明,201493日,畅旺公司已经向博兴农商行偿还了本息人民币910万元。

这之后的2014109日,这个日期已是李媛媛在提请法院保全的该处房产的所有贷款被清偿之后,山东博兴农商行却与一个叫张佳人的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将前述借款本息共910万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张佳。张佳凭该转让协议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畅旺公司、蔚利公司还款。

至此,李媛媛说,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过严格审查,就直接出具了一份(2014)滨中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包括:一、诉讼双方确认截至2014109日,被告滨州畅旺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张佳910万元,被告滨州畅旺商贸有限公司定于2015115日前全部偿还;二、原告张佳对被告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滨州市黄河二路5907号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A-19119)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放弃对该房屋所占土地的抵押权;三、案件受理费75500元,减半收取37750元,由被告滨州畅旺商贸有限公司、滨州市蔚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事后张佳又依据该调解书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对位于滨州市黄河二路5907号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涉嫌通过虚假诉讼恶意逃债?

 

对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李媛媛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山东博兴农商行向畅旺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后,畅旺公司已经于201493日向博兴农商行归还了借款本息910万元。至此,双方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主债务关系终止后其债务抵押担保当然也随之终止。此后,山东博兴农商行已无权将该不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任何人。因此,李媛媛对2014109日博兴农商行与张佳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李媛媛还提出三个疑问:第一,山东博兴农商行为何不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清偿该房产,却要倒手将债权转让给张佳?第二,张佳与畅旺公司、蔚利公司、山东博兴农商行之间到底有哪些资金业务往来?对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做出(2014)滨中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之前,应该给李媛媛一个清楚的说明。否则,就存在虚假转让债权的可能。第三,博兴农商行2014109日将实际已不复存在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张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恰巧赶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229日作出(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之前的20141226日作出(2014)滨中商初字第166号调解书,难道只是时间上的巧合?

李媛媛认为,上述事实,简单明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不清楚,却依然轻率出具调解书,此案件相关当事人及法院的做法,不得不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些人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帮债务人逃避债务。李媛媛说,她已将这些情况反映给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认为此案另有隐情,随即立案侦察。但时间过去将近半年之久,检察机关却以李媛媛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向其提供调查结果。

如今,经过连续几年的奔波缠讼,讨债无望的李媛媛身心俱疲,几度陷入绝望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她恨自己轻易上当被骗得血本无归,还连累了同学和家人;更恨某些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和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她不知道自己的讨债路还要走多久,自己还有没有力气继续支撑下去?

 

法律专家:虚假诉讼高发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位多年从事虚假诉讼研究的法律专家在分析该案时表示:上述事实证明,显然是债务人先与银行串通,签订虚假转让协议,然后又与法官相互勾结,在银行和第三方张佳的协助下,故意制造了这起虚假诉讼,妄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认为,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屡禁不止,其中既有法律制度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的原因,同时虚假诉讼的增多还与某些法规、政策有一定关系。他举例说,在法律制度层面,如民事证据自认规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一方完全认可对方提出的虚假证据,以达到不法目的;在司法层面,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法官想要调查清楚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必然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导致审判机关无法发挥出遏制虚假诉讼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林华认为,虚假诉讼的增多还与我国某些政策法规有一定关系,比如,房产交易税、车辆限购、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导致“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类虚假诉讼集中出现。此外,一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税费等情形,不惜以身试法,骗取法院诉讼文书确认,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随着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断渗透于各类财产案件中,尤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理鹏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数据报告显示,该团队律师通过Alpha案例库以罪名“虚假诉讼罪”、审理程序为“一审”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截至201966日,共找到269件相关判决。在量刑方面,被判有期徒刑(含缓刑)的案件213件,拘役49件,管制2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虚假诉讼案例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分别占比26.77%11.15%8.18%,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达到72件。从案件类型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等较为高发。其中,因民间借贷案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相对容易,当事人通过合谋串通达到的非法目的难以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朝勇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欺骗法官,获得不应有的判决结果,是对实体法律制度的破坏,应引起社会各方高度重视。

那么,本案中系列虚假事实到底该如何解释?李嫒嫒能不能最终讨回欠款?记者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记者  张维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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