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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14家企业失地事件一审判决引发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来源:中国新闻传媒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最近,沸沸扬扬的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汤泉高新科技园区14家民营企业已签约工业用地被转卖事件,违约方用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定解除协议,最近有了令人惊讶的阶段性结果。

75日下午,历经一波三折、多年苦盼,14家民营企业中的部分企业终于等到了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13305号判决书,判决书要求:解除原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与被告14家民营企业于2010年至2013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返还预付款本金,支付违约金。

判决书还对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小金口街道办并非涉案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亦只是批准其对土地进行盘整使用,并非委托其将土地出让。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惠城区法院13305号判决中认定的事实,14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进行了解释,判决书这样确认事实:一是小金口街道办没有资格与14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没有资格将该块土地出让给14家民营企业;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生效时间是200581日,而小金口街道办与14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的时间是2010年至2013年,也就是说,按照该判决书的说法,小金口街道办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与14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其将手中的行政行为处置到了失信的地步。

他还指出判决中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二部分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三部分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小金口街道办与14家民营企业签订的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中的相关条款,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条款。而惠城区法院在该判决中使用了该解释中的第一部分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有关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该法律顾问进一步指出,事实上,小金口街道办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土地出让、转让资格的情况下,仍与14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还为其中一家企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此种行为,应该让有关部门给14家民营企业一个说法。

另外,判决书中指出:“小金口街道办、14家民营企业之间签订的虽然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但实质上双方之间并非是土地出让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招商引资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提出质疑:如果小金口街道办与14家民营企业不是土地出让合同关系,而是服务关系,那么被服务主体是谁?很明显,在协议书中,14家民营企业属于乙方,小金口街道作为服务方应为丙方,那么谁又是被服务主体的甲方?

 

小金口街道出让土地行为已获政府部门认可

 

该专家还指出,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第一条,但该解释绝不只有这一条,还有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而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小金口街道办从区政府相关部门以850万元有偿获得汤泉片区6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时,就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块已按照城市规划确定为工业用地性质。之后小金口街道办投入资金对该片区进行盘整,2010年经区规划部门批准,该地块规划为高新科技园区且已具备了对外招商的条件。

2010年至2013年间,该高科技园区63万平方米地块完成招商,共入驻民营企业21家。之后,小金口街道办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事项,上报给惠城区政府同意,再由区政府指示惠城区国土分局按程序进行土地招拍挂工作。

资料显示,一张签署时间为20121116日的“惠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业务回执卡”明确显示,申报的建设单位为惠城区国土分局,建设地点为小金口高新科技产业园北园即汤泉工业园该块63万平方米地块。备注中特别提示: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须报规划委员会,市长办公会审批项目除外)。

这份回执卡表明,若不出意外,汤泉高新科技园区早在2012年年内就应完成惠州市规划局的审批。

同时可佐证的另一份资料显示,2013930日,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分局向惠城区城乡规划局提出工业用地规划申请获批,区规划局出具了汤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还特别提示“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其中第二点明确“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册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上述资料表明,小金口街道办盘整开发的汤泉63万平方米的高新科技园区,已获得了惠城区政府、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批准,并拿到了“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在惠城区层面已经完成了招拍挂的相关程序。

2014515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份“惠市国土资(用地)[2014]141号关于小金口高新科技园17宗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审核事宜的函”明确:“该17宗储备建设用地的挂牌出让方案已于20131224日经2103年第四次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附了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建用字【20134号文件),以及惠城区政府“关于同意小金口高新科技园17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城府函【2013235号)。

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小金口街道办出让该块土地是经过惠城区、惠州市相关部门同意认可的,且部分手续已经接近办理完毕,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小金口街道办从积极招商引资兑变到损害企业利益,个中原因令人费解

 

面对惠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14家企业表示惊讶,惠城区法院在作出该判决时,可能没想到会顾此失彼,在试图用法律判决堂而皇之解除小金口街道与14家企业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同时,却用判决书间接印证了小金口街道办在与14家民营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中,已不小心掉进了失信的行政行为的泥淖。

惠州市纪委一位领导在得知惠城区法院的判决后表示,按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当前他们正在加大力度调查小金口街道办在这一事件中的有关违纪行为,突然间又收到14家企业代表转过来的这份判决,判决中反映出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在14家企业用地补偿事件中,某法律服务机构与小金口街道是否存在不当利益关联?这应该成为下一步调查的重点之一。

赢了官司输了形象,得也?失也?

随着惠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这一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案件似乎也暂告一段落。表面看,在此案件中,小金口街道初判赢了官司,但正如一位民营企业家说的,实际上,无论小金口街道、惠城区还是惠州市,却因这场官司而在营商环境上大大失了分,给城市形象抹了黑。从这一点来说,输已是定局。这位企业家苦笑着表示,当初我们选择来惠州投资兴业,看中的是这里优越的地理位置、勤劳朴实的人民,还有良好的营商环境。但事实让我们大失所望。以前听说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存在一种“JQK”现象,J是指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承诺的天花乱坠,先把企业“勾”住;Q是指企业引进后,放到某个地方“圈”起来,政府之前的承诺得不到兑现;K是说一旦有了政绩,利用完之后,就让企业卷起铺盖玩玩去。没想到这一现象会真实发生在惠州,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但我们对现任惠州市党委政府仍怀有信心,相信最终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一位民营企业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有法律专家明确指出惠城区法院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我们也不会抓住这一点不放,更不会漫天要价。我们只希望能按照6月初14家企业提出并得到小金口街道主要领导认可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进行调解,以尽快解决问题,早日抽身投入到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开发的洪流中。

记者 张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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