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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委书记秦建忠行贿上百万,花钱删贴与黑客共舞
日期:2012年12月3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吴君 点击: 
 
 

  震惊全国的原河南漯河市委书记刘炳旺疯狂“卖官”案,终被河南省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而告一段落。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07年期间,刘炳旺利用其担任漯河市市长、漯河市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2起200余次,共计人民币200.7万元,美元23.8万元。另外在被告人刘炳旺的家庭财产中,尚有338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这之中,先后9次行贿刘炳旺1.3万美元、7万元人民币漯河市某局局长崔某,先后6次行贿刘炳旺1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的原源汇区区长郭永昌,以及多次给刘炳旺送钱的原临颍县委书记王国华等,都因刘炳旺案而走进了大牢。可令人更为震惊的是:行贿刘炳旺15万美金的原郾城区区长,后成为舞阳县县委书记的秦建忠,只是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至今日,十多个月过去了,秦建忠仍稳座在县委书记的宝座上。人称“买书记”
  在刘炳旺疯后卖官案件中,在认定的32起行贿者当中,检察机关最先查明的是刘炳旺涉嫌收受秦建忠的15万美金(当时一美元兑7.8元以上人民币,约合人民币117万元)的事实。刘炳旺对此也供认不讳,而且判决书也确定了这个事实。也就是说,在刘炳旺认定的32起行贿中,总计(加美金)不过386.34万元,而秦建忠一人就行贿117万元,占30.28%。这个数字说明什么?至少可以说明秦建忠是靠行贿获得提拔,他的县委书记是花15万美金(约合人民币117万元)买来的!
     想受贿必须有人行贿,行贿和受贿同样触犯法律。受贿的人我们已经看到他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何行贿最多的秦建忠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就在刘炳旺获刑之后照样担任舞阳县委书记?
   原因是秦建忠比别的行贿者更“聪明”。就在2008年5月(刘因超龄已到省人民政府任参事),刘炳旺被河南省纪委实施双规双轨后,秦建忠是最早站出来“揭发”刘炳旺的。正因为秦建忠“揭发”刘炳旺“有功”,才得以保住了县委书记的乌纱!
     说来,秦建忠不过一个县级干部,当时的工资不过三四千元,全家人不吃不喝也得20多年才能积下100多万。为什么沒人查一下秦建忠这100多万的行贿款来自何方?行贿117万,其受贿或贪污也一定不会少于这个数字!
     根据《刑法》规定,“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行贿罪。一般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而秦建忠公然行贿117万买官,无论如何也算得上“情节特别严重”,仅仅因有“揭发有功”就可不追究任何刑亊责任了吗?!
     另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秦建忠公然行贿117万的买官款,要么是贪污所得,要么是受贿所得,同样也算得上“情节特别严重”,也绝不能因“揭发有功”就不去追究任何刑亊责任?!
     我们常说“大不过王法”,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都不能替代法律的判决!就算百姓们能够“容忍”,难道法律上真能够保持沉黙?!!就算秦建忠“揭发有功”,但这上百万的巨款从何而来,用这上百万的巨款买来个书记,仅仅因为“揭发有功”就可以不了了之??!!!
     最后,抄两个案例供司法部门在处理秦建忠行贿案时参考:一是向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行贿120万元的原江苏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钮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非法获得的全部财产。二是曾向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行贿20万元,请求马德在安排职务时提供帮助的兰西县县委书记张国华,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秦建忠117万买官案应该如何判决,相信法律上终归会有个“说法儿”!
     末了,想起2007年元月15日,漯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桂梅代表市委到舞阳宣布秦建忠任县委书记时讲的一段话:“市委决定秦建忠同志担任舞阳县委书记,是组织上对秦建忠同志的充分信任。”
     秦建忠也当场也表示:“要为舞阳县的发展鞠躬尽瘁、扎实工作,做一个学习的表率、做一个团结的表率。

编辑: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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