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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伟遭遇刑讯逼供喊冤24年为何在吉林省难寻青天
日期:2013年03月30日 来源:呼声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控诉发帖:李秋伟身份证:220121195702010459 电话:13514302221

(我是本文作者和发帖人,我对本文真实性和发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讯逼供必出冤案,这已经是导致中国冤案层出不穷的必然真理了。

我是李秋伟,是在中国遭遇刑讯逼供的深重受害者之一,我已经喊冤24年了,无辜坐了冤狱的我却在法治中国找不到洗清冤屈的地方。

司法迫害和刑讯逼供相连,24年过去了,判我刑的榆树法院、检察院颠倒黑白。我的案子从1995822日到2011812日重审16年,判我刑的榆树法院院长和抗诉我的榆树检察院检察长是一个人,案子由他来审判再由他来监督,法院和检察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榆树县法院院长、榆树县检察院检察长这里就是开屁股纸,他们违法办案,有法不依。

我遭遇罄竹难书的刑讯逼供

我原来是吉林省榆树县人民医院的药剂士,如果我不在24年前遭遇刑讯逼供,我一定有个美满的未来。

可是,榆树市公安机关无法无天的刑讯逼供将我一生全部毁掉了。

1987,榆树县医院价值13万余元B超机被盗,引起榆树县,长春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组成16人专案组进行侦破

**首先被公安机关怀疑为盗窃的对象而被收容审查。但是,办案人员实在找不到孙**B超机被盗一事相关证据。

于是,为了早日破案走人,1989519日,公安机关将重点怀疑对象转移到我的头上来,将我也收容审查去了。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我当时还对公安机关存在如此的幻想。我还坚信,用证据定案的公安机关不会和刑讯逼供联系在一起。

实际上,我被押进公安机关的那天开始,刑讯逼供就轮番出现在我身上和体现在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过程中。

“我被连续轮翻审讯,最长审讯达18个小时,讯问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在没有查到我与B超机被盗有关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转而用孙**在刑讯逼供下供述我参与其盗窃作案三起的材料逼迫我承认。我被连续讯问,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不违心按办案人员以孙**供述形成我有罪的供述笔录。”

我真的是盗窃B超机的罪魁祸首吗?

在侦查阶段,所谓的盗窃犯孙**、田*对我参与没参与盗窃活动时出现多次翻供。在1990528日的庭审中,孙**在法庭上推翻我有罪的供述。

“孙**说:没有和李秋伟一起盗窃,是办案人员让我们咬的,还打我后胡乱编造的。我对法庭上的供述敢负法律责任;田*庭审时也供述:我不认识李秋伟,他没参与盗窃,他是无辜的。”

刑讯逼供下我被冤枉判刑6年有多冤

“孙**勾结上李秋伟、田*、苏**1981年夏天至19896月间,先后在榆树县多处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结伙或单独盗窃十二次,盗窃所得总值共价值人民币七千三百元。”

“孙**结伙盗窃九次,单独盗窃三次,卖得赃款一千七百余元;李秋伟参与结伙盗窃三次,价值四千二百余元……”

我被法院认定为多次盗窃的罪犯,一审判处我6年徒刑。我与盗窃无关上诉到长春市中级法院,这家法院在东西南北都不甚明了中在1990810日下达了判决,维持了对我判刑6年的结论。

我不是盗窃犯,我被判刑6年是刑讯逼供下的结果。

在刑讯逼供中我被送进监狱改造,一直没有放弃申诉的我终于在19958月等到了长春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讯问服刑犯孙**、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 ,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010509,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重审裁定6年后,我终于等到了榆树市人民法院第一次重审开庭,同案全部到庭,这次开庭的公诉机关还是榆树市检察院。同案被告人孙**在庭审调查时供述“是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我才咬的”“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原审时我就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田*也供述:“我不认识李秋伟”“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他实际没参与”。依据上列事实。 法院在重审判决书中定格如下:公诉机关对李秋伟盗窃罪指控,所有多个被告人有过供述,但又均否认李秋伟参与盗窃,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公诉机关该项指控证据不足,对李秋伟盗窃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真相总算大白了。榆树市法院在20021月下达判决判处我无罪,坐牢6年的我捧着判决书泣不成声,我跪在苍天之下泪如雨下,刑讯逼供导致我坐了6年的冤狱,导演出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何时付出代价呢?

榆树市检察院支持刑讯逼供对我无罪判决进行抗诉

刑讯逼供是导致我被判刑6年的唯一原因,公安机关如何对我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批准逮捕我的榆树市检察院心知肚明,他们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几乎是形同虚设。

当我刑满释放之后重审判决无罪之后,榆树市检察院如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害怕受到追责,在20027月和20045月提出了两次抗诉,要将无罪的我重新推进有罪的深渊中去。

我之所以被判刑6年,是因为侦察阶段有长春和榆树公安局组成11人专案组对我进行刑讯逼供我为了活命才签字的,榆树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依据否定不了原审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

“指控李秋伟有罪极为重要的证据是孙**、田*的供述,但该二人的供述极不稳定,自相矛盾,不具有客观性。其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排除不了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存在。

“原审庭审笔录,再审庭审笔录具有一致性。孙**供述李秋伟没参与盗窃,是无辜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办案人员存在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李秋伟在侦查阶段曾作过有罪的供述,但又翻供拒不承认犯罪,很显然供述尖锐的对立和矛盾……

在一意孤行要再次将我定罪的检察机关的压力下,榆树市法院改变了立场,公然如此宣称:李秋伟虽然否认参与盗窃的事实,但有其在公安机关的原始有罪供述、同案被告人的原始供述、证人证言及收缴的赃物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李秋伟对自己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认为是由于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但对此未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相应证。重审判决我无罪的法院在201110月通过再审重新判处我6年徒刑。

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检察院充耳不闻;法院重审判我无罪,检察院却站在有罪推论的立场通过抗诉手段将我重新定罪。关于我遭遇刑讯逼供等控诉,法院要我找出证据,在当时没有视频手段的条件下,被羁押的我如何提供呢?

固执不再审冤案的院长当了检察长断了我的公道路

我重新被判刑6年,我理所当然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之后的判决没有改变我有罪的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裁定不服,申诉人又提起申诉,申诉法院以(2012)长刑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

我无罪,我有理直气壮的理由:

“在侦查阶段,孙、田二人就申诉人参与盗窃与否供述不稳,曾供述申诉人无辜,没与其参与盗窃。1990528日开庭审理时,孙、田二被告人经法庭一再教育、讯问均否认申诉人与其参与盗窃。”

据我所知,长春市中级法院根据我的申诉在1995年作出再审裁定时,曾到孙、田服刑监所调查讯问了其二人,该刑事裁定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冤案在继续,刑讯逼供导致我24年来一直走在喊冤的道路上,

我的案子是榆树市法院院长在法院当院长的10年里,拖着不办的案子。他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案,把案子拖着不办。一拖7年,拖到他离开榆树市法院在新的法院院长的领导下,重新审理了我的案子,纠正了原先的错案。

榆树市法院判我无罪后。在榆树市法院办我案子的法院院长,又来榆树市检察院当检察长。我的案子在法院是他办的案,现在到检察院再由他来监督,能保证他承认他的错误吗?在法院他拖了7年多不办案,他说法院去监狱办案没有经费,后来又说无法找到当事人。

我无罪,这个检察长立即抗诉了这个案子,通过抗诉手段达到他的目的。我在公安局被11人的专案组办案“刑讯逼供”过,检察院为什么不去调查,他们是怎样调查的?

如果法院和检察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我的案子今后会办成什么样子?

榆树法院24年里,5次开庭。第3次开庭判我无罪。检察院抗诉后,2次榆树法院重审违法开庭,我的两名同案都没有到庭,我要求我的两名同案到庭质证。榆树法院说可以同案不到庭审理。我要求庭审查明榆树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对我“刑讯逼供”的真相。要求我的两名同案到庭,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20020705日的抗诉材料的真假。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所说的: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的事实。只有这些人到庭,他们能够证实事实真相。这些要求法院没予允许。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怕事实真相。也不敢查明事实真相。(我的同案孙**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得领低保工资;田*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去领社保工资。)榆树市人民法院2次违法开庭重审,榆树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次作出违法判决。2次重审我的同案不到庭,检察院的抗诉材料没有进行庭审调查质证。法院用“刑讯逼供”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判我有罪。中院维持原判,法律程序严重违法。我现在开始第三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申诉人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法判决申诉人无罪。已保无辜的申诉人已含冤24年的冤案得以平反、昭雪。 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环境会越来越好,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强大,法律制度的弊端和法律人员的素质低下会不断的改善提高。中国的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我期待着。

李秋伟遭遇刑讯逼供喊冤24年为何在吉林省难寻青天

编辑: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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