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联合社山东讯》近日,当地群众向记者反映大店镇宣文岭村附近有多家泡化碱厂,缺少污水处理设施,肆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记者来到宣文岭村看到,污水流经村里的水沟,水质浑浊,水面漂浮着一层泡沫,散发着难闻的味道,流经过的地方,植被强碱烧死,路面上是白白的一层碱性物质。 据村民介绍,该村共有几十家这样的污染企业,他说:“这些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泡化碱厂, 我们在村里经常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我们现在的地下饮水也受到威胁,有条件的村民都搬迁到别处住了。”他们不仅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未使用使用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直接把污水排放到路边的沟里,直接严重地威胁着周围村庄人的安全生存。” 村民告诉记者离几个泡化碱厂不足50米处就是村庄幼儿园,里面有好多附近的小孩子,环境污染的危害短时间内看不出来,如果孩子在这样污染的环境中生长,会有怎样的后果不得而知。环境即是大家的环境,但又是我们每个人的环境。对于目前大店镇环境污染,我们连说不的权利都没有。 作为一级环保监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一方百姓平安,有责任保护好我们的下一代有一个良好学习成长环境。但是,莒南县环保局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这里的泡化碱厂的污染行为视若不见,任其污染,其工作作风不仅也令人可疑,而且可以说是监管缺位,失职渎职。 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第八条中:(一)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探索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等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要进行约谈,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对于处理环境污染的不及时的情况,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认为,让某些人付出代价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代价让排污者望而却步,让治污不力甚至是怂恿企业非法排污者闻风丧胆,从而还国民一片碧水蓝天,也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以生存的空间。 对于此事的发展,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