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投诉:贾萍 身份证:130502197105280629 关注电话:13131958695
强征强拆影响社会稳定,老百姓和强征强拆依法抗争,唯一的渠道只有通过上访来实现其诉求。
在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贾玉山的合法房产遭遇强拆补偿极其不公平中开始层层上访的维权之旅。
贾玉山合法上访难以在邢台市讨还公道,民与官斗的结果是为强征强拆当了坚不可摧的保护伞的公检法伪造罪名,采取判刑的手段将七旬且患了多种疾病的老人送进监狱,希望用关押的方式阻止其上访维权的步伐。
贾萍是贾玉山的女儿,贾萍的父亲合法上访激怒了某些领导,最终被强加了诈骗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贾萍实名为父亲喊冤,请求全国网友高度关注贾玉山被判刑十年的来龙去脉。
运输公司授权贾玉山全权处理领取补偿款事宜
贾玉山是原邢台地区运输公司职工,桥东运输站的土地和房屋属于邢台地区运输公司所有。
贾玉山2004年退休之后,以5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早就破败不堪无法使用的运输站的房屋。关于运输站0.9亩土地的使用上,贾玉山每年缴纳了3300元继续租赁。
2007年,桥东区因为道路延伸需要拆迁征用运输站的房屋和土地,桥东区建设局要以民用性质予以补偿,贾玉山坚持要以门市补偿标准来兑现,桥东区城建局的处理拆迁事宜的人员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邢台地区运输公司经过研究,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了土地和房屋已经转让给了贾玉山,补偿款项由贾玉山领取。
有了运输公司的书面授权,桥东区建设局将100万元的补偿款兑现给了贾玉山。当这笔补偿款按照公司授权的证明落实到贾玉山的账户上之后,他拿出13万元交给了公司,拿出部分钱来给原运输站的几位职工缴纳了养老金和失业金,其他的就属于其的合法所有了。
贾玉山因为上访被定性为诈骗
贾玉山和运输公司得到了100万的拆迁补偿也是在政府的施压下才逼迫签订协议的。
后来,贾玉山经过多方打听,运输站的房屋的实际补偿存在巨大差异,为此走上了上访控告桥东区政府的到道路。
桥东区的领导和贾玉山谈判了几次,并且和其发生了正面冲突。
贾玉山认为,桥东区政府因团结大街东延拆迁,但始终未见到任何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从拆迁开始,他的门市房屋被破坏,无法在此作为商用,被迫与桥东区城建局、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该协议中剥夺了回迁安置的权利,而且其所得货币补偿,根本没有经过合法评估,同时也没见过正式评估书。
且与市场价格差距甚远。
从邢台到石家庄,从石家庄到北京,贾玉山的上访行为却被桥东区当做上访钉子户对待,政府方面不给于实质性的回应。 经过近四年的信访,2011年8月11日,贾玉山在邢台市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首次得知:团结东大街东延的实施单位为桥东区团结大街东延工程指挥部。但对于该工程指挥部的具体组建单位及承担责任主体,始终未得到正面答复。
2011年11月24日,贾玉山以邢台市桥东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邢台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提起关于房屋拆迁行政赔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日申请人又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以保全证据。与此同时,还向河北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在杳无音讯中,等来的是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的通知,贾玉山涉嫌犯罪的理由就是在领取运输站的补偿款中涉嫌诈骗。
贾玉山被判处十年徒刑
为了依法讨要补偿,贾玉山控告了桥东区政府四年多的时间。
四年多的上访,贾玉山最后得到的结果是被桥东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采取了强制措施。
桥东区检察院指控贾玉山在承包桥东运输站期间,在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东延工程拆迁过程中“明知”运输站的土地属于国有的情况下谎称“个人所有”诈骗拆迁补偿款,而涉嫌构成“诈骗罪”!
检察院勉强不能再勉强的公诉理由在桥东区法院那里是一路绿灯,2012年3月,贾玉山被桥东区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法定期限内,贾玉山义愤填膺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多次对其作工作要求撤诉,并信誓旦旦承诺保证撤诉后2个月内将贾玉山释放。
这是诈骗罪吗?
对于自己是否犯罪心知肚明的贾玉山不同意撤回上诉。邢台市中级法院在恼羞成怒中将错就错,站在捍卫桥东区政府立场这边,维持了以诈骗罪量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身患多种疾病的七旬老人贾玉山被押送监狱改造,因为上访被人为制造的罪名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这难道仅仅是邢台市司法腐败的悲哀吗?
上访老人被诈骗判刑十年是中国司法的耻辱
运输公司将运输站房屋出售给贾玉山,这是不争的事实。
运输公司出示证明全权由贾玉山处理出钱补偿事宜,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领取补偿款的贾玉山交给了公司13万元,然后为职工购买了失业金等,这也是白纸黑字确认的。
检察院指控是多么的荒谬:如果贾玉山诈骗成立,那么,建设局及邢台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贾玉山诈骗成立也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的,为何不追究执法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在一篇短短的起诉书中错误百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当事人称作“被告人”,将贾玉山的名字打成“贾玉海”,这是的业务不精?还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无视呢?
贾玉山必须判刑,强加的罪名必须在公检法中一路通过。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的审判只不过是桥东区强加罪名给上访者的工具罢了,这些证据在检察院和法官的眼皮底下等同于一张废纸。
“1990年2月,贾玉山与运输公司签了五年的承包经营合同,1996年6月再次延期。2004年11月运输公司作出处理意见,明确了1998年至2004年虽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基于贾玉山长期承包经营的事实,视为续签了承包经营合同;2004年11月,贾玉山再次与运输公司签订了租赁原桥东运输站约0.9亩土地的协议书 ”
“2004年11月,运输公司作出的处理意见中第四项明确了对原桥东运输站的23间房屋进行作价,最终以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玉山所有。”
“这些证据均形成于2004年11月前,距2007年对该房屋及土地拆迁补偿长达三年之久,这充分的说明了运输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出具的《关于原地区运输总公司桥东加油站转让情况说明函》是对既成事实的真实情况反映。”
“景树凡与路士尊的证人证言中也同样证明了原桥东运输站的23间房屋已转让给贾玉山所有,剩余土地0.9亩租赁给贾玉山经营使用,明确的证明了在对上述房地产拆迁补偿时公司的领导共同商量决定委托贾玉山去谈拆迁补偿事宜。在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贾玉山后公司的领导也是明确知道的,而且贾玉山还向公司交付了13万元的土地补偿款。”
然而,为了给贾玉山定罪, 一审法院却再三的强调:运输公司出具的《关于原地区运输总公司桥东加油站转让情况说明函》是虚假证明,而且强调贾玉山是利用这个虚假的证明诈骗了补偿款。”
“如果这个事实成立,那么在贾玉山‘诈骗’过程中运输公司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呢?难道不是诈骗的共犯吗?!如果是共同犯罪,那么邢台交通运输公司作为‘土地的法定使用权人’在城市占地补偿中获得土地补偿款是犯罪行为吗?如果邢台交通运输公司获得土地补偿款不构成犯罪,那么该公司委托该房地产的实际经营使用人贾玉山谈拆迁补偿事宜也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又何谈贾玉山构成诈骗罪呢?
真相就是如此:为了阻止贾玉山的上访,桥东区公检法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牵强的强加于贾玉山,导致贾玉山无辜的受到了刑事惩罚!而且在法官判决前说:如果贾玉山认罪就不判实刑,如果不认罪领导让判几年就判贾玉山几年!!最后判了贾玉山十年!!还有没有法治?!法官判案不依据事实与法律而是依据领导的旨意!这不但是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至高无上的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本文已被浏览 32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