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12时许,正在施工的平遥县南良如村委“排水渠桥梁工地”发生一起《安全生产机械事故》,造成一人当场重伤并导致死亡。

现场实拍

图2、为《山西平遥:“4·11”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点,田间道路,亦即机耕道。
当场,在工程负责人李海豹呼叫120急救当中,装载机司机郭阳即迅速电告其岳父,亦即南良如村委书记尹明明。随后,在120急救无效宣告死亡后,经南良如村委书记尹明明仔细斟酌、再三咨询、请示,并权衡利弊,动用关系,最终决定让其女婿,即肇事司机郭阳向122电话报警。
随即,对该起公安交警不具有法定管理职权的《安全生产事故》被平遥县交警大队当做(道路交通事故)欣然受理并执着勘察、调查、取证、研究、分析,并于2013年4月18人作做出“第201300138号“《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警:知法犯法
然而,在此认定书中,涉案交警涉嫌严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大量事实进行了虚构,并隐瞒了真相:

图3、为山西省平遥县交警大队对《“4·11”安全生产事故》枉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如下:
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201300138号
时间:2013年04月11日12时许 天气:晴
地点:平泰县—南良如线南良如村村西路段(1、?)
一、当事方基本情况:
甲方当事人:郭阳,男,汉族,1990年03月04日生,住址:山西省平遥县中都乡南良如村向阳街7号,身份证号:142431199003040631,初次领证日期:2009-04-17,准驾车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09-04-17,有效期限:6年,档案编号:140700391768.驾驶无牌证“厦工”牌XG953II型装载机,所有人:郭阳。
乙方当事人:雷玉玺,男,汉族,1971年01月23日生,住址:山西省平遥县卜宜乡东胡村永安街5号,身份证号:142431197101236014,无证驾驶无牌证“豪爵”牌125型摩托车,所有人:雷玉玺。
二、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04月11日12时许,甲方当事人郭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厦工”牌XG953II型装载机,沿平遥县南良如村村西道路由西南向东北斜向倒车时,遇乙方当事人雷玉玺无证驾驶无牌证“豪爵”125型两轮摩托车,沿南良如村村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2?),致雷玉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3?)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5?)。
三、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分析认定:甲方当事人郭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4?),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四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项之规定,甲方当事人郭阳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方当事人雷玉玺无责任。
交通警察: 张红彪 闫智伟
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2(错误)年4月18日
接到此认定书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日内可向晋中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1、恶意将不属于法定道路的“南良如村西田间道路,亦即施工现场的机耕道”偷梁换柱一改而为:所谓“平泰县—南良如线南良如村村西路段”;
2、将本属“装载机违章倒车碾压工人驾驶的摩托车”之事实篡改为:“两车相撞”;
3、将“摩托车被碰并遭碾压严重受损而装载机丝毫未损”之事实改为:“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之假象;
4、故意将“甲方当事人郭阳无证驾驶装载机在施工工地工作”婉转为:“甲方当事人郭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
5、最终,违法认定《安全生产事故》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亦即:
事故地点本是:“南良如村西田间道路,亦即:西沟坡机耕道”,却被虚构为所谓:“平泰县—南良如线南良如村村西路段”;
形成事故本是:“正在行进当中的装载机,突然为迎面而来的“放学骑车回家的学生”让路,而违章倒车,碾压伴随其装卸工具的驾驶摩托车的工人”,而被篡改为所谓:“两车相撞”;
车辆损伤本是:“摩托车被碰并遭碾压严重受损而装载机丝毫未损”,却被捏造为所谓:“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持证情况本是:“甲方当事人郭阳无证驾驶装载机在施工工地违法作业”却被故弄玄虚称作所谓:“甲方当事人郭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
事故认定本是:《安全生产事故》,却被枉法认定而为所谓:《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损伤情况

图1、411事故后,碾压摩托车后的装载机丝毫无损

图2、411事故后,经被碾压的摩托车已经破损不堪
交警涉嫌:包庇犯罪
不仅如此,为了掩盖事实,该交通警察,甚至还动用其“长期密切合作“的:“社会专业拉尸黑人、黑车,帮助该案不法官商消尸灭迹,在未上报政府和法定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在能通知未通知家属的状态下,即擅自迅速将受害人——雷玉玺的尸体转移至平遥县人民医院的太平间内。
并且,还恶意隐瞒受害人“死亡真相”,假借“人命关天!”之词丝毫不予透露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专家:现场分析

图3、如卫星图所示为:图中村庄为南良如村,红圈位置为《山西平遥:“4·1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点,且红圈内为田间道路,亦即机耕道,属于农业生产区域,而且是东西走向,其法定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属于安监;绿圈位置则为371县道“平泰线”南良如村段,且绿圈内却是县乡公路——平泰线,属于道路交通区域,而且是南北方位,其安全交通的法定监管责任属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二者距离相差不下3公里之遥。
但是,山西平遥·霸道交警:在事故认定中,竟然明目张胆公然将《“4·1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点从田间道路搬至数公里之外的平泰线上,并枉法认定《安全生产事故》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家属:被迫举报
综上所述,经走访调查,该案的事故认定人——平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警察张红彪、闫智伟,实属:无视政府,藐视国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犯罪。且由来已久,已属司空见惯。所以,不惩治不足以平民愤,不铲除不足以正国法。
为此,受害人家属已将上述实情况举报至晋中市纪检委、晋中市交警支队,情况如何,敬请大家拭目以待,希望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附件:
机耕道:原意是农田中专供农业机械进出耕作的通道,包括乡村道路、村组道路和田间道路。根据有关规定,机耕道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交警没有职权认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并进行责任划分,也不能进行责任认定。
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公路是有国家编号的,并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在册的交通道路。
在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交警能够做的工作是:
一、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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