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遥 “霸道交警”:恶意将《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系列报道之五:
这起事故是交通事故,如果认定错误,有人承担责任呢。不要找见我要说个啥呢!
如果不是交通事故,而是生产事故。该谁承担责任,有谁承担呢!该判刑判刑!该坐监坐监!有人承担就行了嘛!
我知道是在工作当中,并不是在工地上,是从这个工地到另一个工地的过程中。
家属:但是,没上公路,还在“机耕道上”呢。我们问过乡长了称:是在“机耕道”上发生的事故。
根据咱们的“认识”和“水平”,咱们按《交通事故》“受理了”,并且也“认定了”,这就是这儿的水平。
如果你认为是“生产事故”,是请领导呢?还是领导请专家呢?可以论证。
如果是“工伤事故”就可以按工伤处理;但是,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调查,权限不在这儿!
我认为:这起事故,如果我们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同样,有些情况下,不排除是“工伤的情况!”以前就有过“类似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交通事故认定呢!工伤事故也认定!这又不矛盾!不排斥!
不是成了《交通事故》就不能进工伤了?这个“不冲突!”我分析涉及工伤劳动仲裁这块呢。
只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盖了公章,下一步的后果、结果就都承担了。该是有人坐监呢?还是有人判刑呢?有人承担就对了吗!不需要找我“要个一二三嘛!”
山西平遥:“霸道交警”——“张红彪、闫智炜”之“无赖队长”——郝 如是坦言。
山西 平遥“霸道交警”:
队长之说:被指无赖!
霸道之事:昭然若揭!
就网曝【山西平遥 “霸道交警”:恶意将《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系列报道之后,2013年5月21日下午,受害人——雷玉玺家属一行亲自前往平遥县交警大队进行了求证,并与专门分管“道路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郝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被告:
一、案卷材料 不能复印 关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材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工作规范》,在《认定书》下达后是可以查阅、复印、摘录。但是,成了《刑事案件》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可以。
二、索要案卷 莫名其妙 你们这么着急要复印(交通事故案卷),我觉得肯定是另有其他原因呢!我们的人更不敢,得按程序来呢!得互相理解。你们越是逼住:非要看!非要看!我们越是弄不清。我们越是感觉“莫名其妙!不知要怎呢?
三、网上炒作 深感腻歪 你们网上炒作的很厉害,政府也感觉很腻歪!我也是很腻歪这个东西。这不是:一直追问我们是怎么回事?我们办案的人还得《汇报案件》呢。
四、事故地点 村土路上 “事故”究竟是在村里边道路上发生的?还是在“平泰线”上发生的?
郝队长欣然作答:“平泰线”、“平泰公路”属于“柏油路”在“城区道路上”呢!这(事故)是在村里边的土道路上!
五、面对认定 四次质疑 为什么《认定书》上的事故地点是“平泰线”呀?
郝队长闻言表现十分惊讶,且言不由衷地连连四次质疑:1次质疑:平泰线?2次质疑:不可能吧?3次质疑:不可能!4次质疑:随手打开办公桌上的档案,一边寻找,还一边不停地嘟哝着”平泰线?哪有“平泰线”呢?
六、直对霸道 四次耍泼 郝队长面对手中《认定书》上醒目的所谓事故地点:“平泰线--南梁如村村西路段”,陡然“变脸”,并连连四次耍泼:
1次耍泼称:“平泰线 “到” 南梁如村线、南梁如村西路段。”郝队长急中生智,无中生有,信手捡来一个“到”字。
2次耍泼道:不能断章取义,你得:看全、看完。并解读:“这是“平泰线”,“一杆杆”, “到” “南梁如线,南梁如村村西路段。”郝队长狗急跳墙,信口开河,又随意编出一条“南梁如线”。难怪古人云:“上梁不正下梁歪”呢!
3次耍泼说:“南梁如村村西路段”吗!这很清楚。“南梁如村村西”吧!这东西!“平泰线”是参照。慌乱中,郝队长还发明“参照”之歪理邪说。
4次耍泼讲:家属请教:“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公路上的话。﹛是不是所有的事故地点﹜都必须要找条近点的公路进行参照?”
这时,一旁的一位不知名的小交警拍马屁道:你不用咬文嚼字,咱们不是玩“文字游戏”。
郝队:也不一定。这写得清楚呀:“平遥县”—南梁如村村西道路吗!惊慌中,郝队长深感大失颜面,于是乎,索性来了个“偷梁换柱,希望借此混淆视听。
最终,郝队长竟然公然把《认定书》上的“平泰线”改口为“平遥县”。意图掩耳盗铃,不想“霸道行径”昭然若揭!
山西 平遥“霸道交警”之“无赖队长”:
如是言行: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家属?交警?“究竟” 谁没良知?谁不懂法?
针对网曝内容,郝队长称:你们所说的,我们感觉有些晦气,不理解。写得:违法受理!非法认定!要追究:张红彪、闫智炜的相关责任呢。写得有些……!“家属可以不懂法,但是,不能没有良知!”为此,受害人家属穷追不舍:
一、家属:那作为人民警察更应该有良知吗!明明在土路上发生的事故,为什么要移到“所谓的公路上?
郝队长:你要以这种口气问我!网上的这个东西,你不要“咬文嚼字”!如果要沟通案子的东西,可以沟通!如果要“兴师问罪”的话,没有必要!“现在是法制社会,谁犯法,谁承担责任!谁坐监狱!你不懂法,但是,不能不懂礼呀?”
二、家属:《认定书》上面写得事故地点是“平泰线”。事实上,事故地点究竟是在“平泰线”上发生的?还是在土路上发生的?
郝队长:如果写的不对,让人家有关部门审核。看,是违背了事实了?还是怎么?我认为:你们抓不住“西瓜”!检了颗“芝麻”!有些事故,从表面上看是“交通事故”!从“深层次上”细究又是“生产事故”!
三、家属:《认定书》上写得那个“事故地点”规范?还是不规范?
郝队长:我认为写得:“没错!”后边写得是:“南梁如村西”吗!郝队长要求别人“不能断章取义!”而自己不仅“断章取义”,甚至还“耍泼无赖!”
四、家属:这个《认定书》上面“事故地点”当中的破折号“—”是表示“从哪到哪”?还是“后面的文字是对前面文字的细化或解释?它表示那个意思?
郝队长:这个东西,我不好说!
五、家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公文吗?
郝队长:是!
六、家属:既然是公文的话,应该有标准的格式吧?措辞和使用的符号应该是很严谨的。根据规定,这个破折号“—”应该是什么意思?
郝队长:我发现你这人说话“很笑面’的吗!怎么问的问题挺……?你认为是什么意思?
七、家属:咱们交警队有规定嘛!我怎么能认为?我不懂!
郝队长:不懂!不懂?不懂吧?……你不懂?我是说不清!我这样说了,你在这个“字眼”上非要做个文章呢?咱们不要“抬杠”吗!
八、家属:《事故认定书》上,这个破折号“—”表达什么意思?十分关键,我还是想和你探讨:这个破折号后面的“文字”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什么?
郝队长:你非要在“平泰线”这几个字上“做个文章”呢?你觉得写“平泰线”这几个字是“别有用途”呢?不是个“这”吧?
九、家属:《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地点”当中的破折号“—”究竟是表达“从哪到哪呢?还是表达后面的文字是前面文字的细化或者解释?”这个意思完全不一样!但凡是公文,这个破折号肯定有标准的注释。
郝队:虽然你们写的是交警:张红彪、闫智炜,但是,他们都是我的事故民警。他们有问题,我觉得都不可理喻!咱们办这案子的过程中,没有受任何人的影响。不要说支部书记权衡利弊,报122呢。这些不存在。
如果你们非要说有什么阴谋、什么所谓的利益呀、什么……?就没法说了。就没法沟通。(不打自招!)
十、家属:在处理“交通事故”上,公路和农村土路上发生的事故一样?还是不一样?
郝队:统统是按《交通事故处理》。不管是省道,还是国道,农村的乡村公路,或者村村公路;只要是道路,都在道路的概念里头。
十一、家属:《交通法》里头的公路是指所有的道路?
郝队:厂区内的道路不算。
十二、家属:那,地里头的道路,也就是“机耕道”算不算?
郝队:这就看“是不是”公共使用?
如果你们觉得有问题,在网上炒是一种方式!上上一级部门反映也是一种方式!或者是你们觉得“有猫腻”!走信访,也是一种方式!我都不反对。
但是,我不想和你多说。我就觉得:你不懂法。但是,你不能不明理!我就没法和你说。我说话,肯定是“一是一二是二!”不会在这儿胡说。
十二、家属:那个出事的地点是机耕道?还是公路?
郝队:你是要兴师问罪呢?这些问题不要“抬杠”了!不想和你“抬杠了”行不行?你出去吧!不想和你说。为什么?不想!不想!建议你回避。让你回避一下,不行?要求你出去一下吗!过分了?
十三、家属:你是分管交通事故的队长,不解释肯定不对?
郝队:如果交通部门他们干了坏事了。我没有说是你说。但是,这,互联网上多呢!如果你懂法。或者不懂法,通过律师来,走正常渠道。
十四、家属:郝队长:我就问你那个出事地点是机耕道?还是道路?你就不给我解释?我问的“是不是超过我该问的范围了?”
郝队:我给你解释不清。你说你老百姓不懂法,我给你解释不清。我这水平也有限。我说不清吗!你这个师傅问的我……?
十五、家属:我不能说。那你(指着外一名家属讲)请教一下郝队长,那个出事的地点是机耕道?还是公路?
郝队:我知道你的厉害。你是谁?
十六、家属:你是专管交通事故的队长。我请教你:出事的地点是机耕道?还是公路?这个,我没有问题吧?
郝队:现在我告你:“我无可奉告!”
十七、家属:正常,“机耕道”上的事故,交警队是不是法定的管辖权限?
郝队: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肯定是这儿管呢。只要划入“道路”的概念,“有公共车辆通行”(?)就是。就这吧!啊!水平有限!
你这来,肯定是有准备的,有针对性的“问问题”嘛!咱们要想办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这个事情是“通过关系、通过不正当的利益,受理、认定的。”有些冤枉。?(再次心虚!)
十八、家属:交警队接到报警出警的时候,如何来认定?由谁来认定?这个是故是交通事故?还是生产事故?该交警出警?还是该安监出动?
郝队:这个事情肯定是有人报警来,有指令呢,是根据指令出警呢。那条路上出事了,是伤了?还是死了?得出警嘛!
十九、家属:咱们了解不了解是在“什么路”上?机关单位内部,或者机耕道上发生的事故,去,还是不去?
郝队: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时候也去,但,是“比照处理!”
二十、家属:是法定职责?还是比照处理?
郝队:办理事故这事,我一年也没有。为什么说“无可奉告”呢?我也是边干边学。行了!行了!不用了。如果这儿办错了,你们该向哪反映!反映!
最后,郝队长特意叮嘱家属:我给你讲的仅代表个人意见。
综上所述,平遥县交通警察大队专门分管“交通事故”的副大队长——与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深刻而又尖锐的沟通和研讨。但是:
1、郝队之说:究竟符合不符合该事故的“基本事实”?究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其言行:是依法执行公务?还是违法糊弄百姓?
3、办案交警“是否霸道”?
4、队长之说“是否无赖?
5、郝队长在其工作岗位,在其工作时间,与其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言,是仅代表个人意见?还是全权代表单位意愿?
还望当地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能够给予正确、合理、公平、公正的解释。还望全社会有正义之心的能人志士能够给予高度关注和正确评价。
附件:
一、 业内专家认为: 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中,事故地点当中,破折号后面的话是对破折号前面词语的概念内涵作具体解释,所指范围相同。引出了对概念内涵的具体解释。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