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通迅社7月6日讯(记者:敖军、李江涛) 居住在重庆丰都 :秦宗祥,男,70岁,身份证号码:51232419440410607x,个体工商户(丰都县新县城木器加工厂),住重庆市丰都县原住三合镇代家渡村1-50号(新县城占地移民),向记者哭诉:丰都县政府97年以协议拆除其厂房、住房,至今已搬迁五次均未依法按移民迁建安置和补偿,诉诸法院, 最高法院公函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 行监字笫38号.(2012) 行监字第40号通知重庆高院不按法定期限答复,致其残酷的流浪无固定住所不能生存。联系电话:15213711822。

图为:三峡库区移民秦宗祥的居民身份证

图为:最高院下达给秦宗祥的公函通知书
一、据控告人秦宗祥说;自己一家2户系三峡工程库区丰都县县城移民迁建规划人口规模计算五种人口的新县城一级一类滨江路占地移民。97年县政府委托管委会,对控告人1户现场复查于89年营运的该加工厂和住房等实物指标:分别以《住房、加工房搬迁、补充协议和调查表》,拆除控告人证照齐全从业人员16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加工厂房用地面积96.2m2、拆除其住房用地建筑面积283.94m2(其中砖混房127.44m2,土木房49m2,厨房15.3m2等用地面积191.74m2)及其附属建筑物,共拆除其同一宗地相连接的加工厂房和住房建设用地面积287.94m2、临街长度28.6米(因该二份调查表未依法公开经控告人签字盖章。一是对加工房复查的用地面积以擅自另立项篡改为81.2m2,经丰都府决[2007]5号更正;二是对其复查的加工厂设备设施项目未依法列入登记;三是对其复查的住房用地面积等房屋临街长度项目未依法列入登记);其中秦进1户因97年搬迁时没有房屋用地面积,经该5号决定认定该户60m2的安置用地面积,临街长度6米,以此控告人一家2户移民迁建安置用地面积共347.94m2,临街长度34.6米,至今县政府不依法履行移民迁建用地安置及多项补偿;拆除其三相四线的加工、照明电线各长354米,不依法履行恢复安置等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


图为:秦宗祥的房屋搬迁协议书
二、控告人不服丰都县政府以丰都府决[2007]5号《关于秦宗祥一家二户移民生活安置补偿事宜的决定》、丰都府决[2009]1号《关于秦宗祥户移民生活(住房)安置区位事宜的决定》,侵犯剥夺了移民法规政策赋予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分别经(2008)渝高法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2009)渝高法行申字第124号通知书、(2010)渝高法行终字第207号判决书、(2011)渝高法行申字第33号通知书,均袒护一审判决的诉讼中,对控告人已备好的多份依据、证据不依法接纳,仅接纳其中经判决书登记的《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国三峡办发计字[1994]056号文(下称规划大纲)、国三峡委发办字[1995]1号批准《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测算报告》(下称测算报告)、丰都新县城第一、二批移民迁建用地“四定”规划图等不依法采纳;以证据书提供接纳的《长江三峡库区丰都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下称规划报告)、《住房、加工房搬迁、补充协议和调查表》、国峡移发计字[1999]117号文件等多份证据、依据,不依法纳入庭审公开质证,不依法纳入判决书序列登记,更不出具收据。以袒护该“5号、1号决定”于法无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以错误引用县政府(被告)未依法提交人民法院经庭审公开质证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丰都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下称规划报告),作为判决的根据,违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诉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二是以被告未依法提交人民法院97年对控告人分别作出的《住房、加工房搬迁、补充协议和调查表》,以袒护被告无拆迁实物指标事实证据证明于法无据的枉法判决,违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三是以错误引用被告提交未依法报经重庆市政府、市移民局批准擅自篡改调整移民安置规划的丰府、丰移发文件,作为判决的依据,违背《三峡移民条例》第八、九、十条、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三峡移民条例》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渝府[1997]52号文件第五条、渝府发[2000]87号文件第九条、渝移发[1999]112号文件第二条等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区县政府编制、调整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报经重庆市政府、市移民局批准;四是以错误引用被告作出该“5号、1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后,任其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提交的证据及开庭审理后袒护要求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不限期的编制补充侵犯控告人合法权益的《丰都县名山镇名山路移民房土工程勘察报告》、三合府告[2000]3号,作为判决的依据,违背该《行诉解释》第三十条、该《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是指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才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但该判决书和通知书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践踏法律尊严。,贪赃枉法,以有法不依,违法不判,以共同抗拒、封刹三峡移民法规政策的施行。对控告人一家2户依法应当享有以户为单位的移民迁建安置用地面积347.94m2,以于法无据按人为单位的20m2/人仅给120m2,以违规对其不属于新县城移民安置规划范围并未经地勘、平场的N-3区地质危险的龙河高悬崖边安置;对该《加工房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加工房用地面积无偿划拨复建安置不作为;对其拆除的加工、照明电线不依法履行恢复安置;对控告人搬迁的木器加工厂,以故意错误认定为农村农民的村组副业,对该加工厂厂房、住房(砖混)按农村移民的住房185元/m2计算,对其拆除的加工厂设备设施、随迁财产、搬迁费、基础设施费等不依法补偿。其违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都县征地办公室征用土地的批复》川府函[1993]740号规定。批准丰都县政府93年申报代家渡村的土地全部征用,作为丰都县新县城南迁工程用地,并对被征地社的农民(包括控告人一家2户)转为非农业人口;国务院94年制定的该《规划大纲第三条、测算报告第二条》规定。对城镇移民迁建新址建成区内农业人口的迁建用地安置和房屋及基础设施费补偿规划调整在城(集)镇计算等规定。

图为:秦宗祥的房屋搬迁补充协议
据了解调阅査看:该124号、3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以(2012)行监字第40号、第38号转回重庆市高级法院复查,通知控告人等待处理结果,并于2012年9月28日送达。根据该《行诉解释》第七十七、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是再审案件应当作出判决、裁定处理;二是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两个月的审理期限。最高法院公函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 行监字笫38号.(2012) 行监字第40号通知但该二案件以2013年5月28日已过去8个月,对控告人未依法送达处理结果,明显已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其司法不作为。

图为:高院的20号驳回判决书
控告人不服(2010)、(2011)渝三中行初字第21号、第00006号判决书,袒护被告不依法作为。已分别于2010年11月23日、2011年9月27日上诉至重庆市高级法院,一是请求改判被告县政府依照该《加工房补充协议》及移民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加工厂厂房复建安置和生产经营性等项目的补偿;二是请求改判被告依法履行公开提供控告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等二案,控告人秦宗祥说:该法院行政庭法官许勇电话告知该二案不用判决,政府信息不用提供,以协调解决所存在的移民安置补偿问题,但许法官在2011年11月16日、2012年8月3日来丰都协调解决对控告人存在的13个问题时,不依法尊重事实和移民法规政策的规定。,有法不依,违法不判。抢夺了控告人依法享有的移民迁复建用地安置面积和多项补偿等优惠政策的合法权益。至今该二案已分别超过法定期限 两年多、一年多,其司法不作为。

图为:高院207号驳回判决书
三、记者调阅关于移民迁建用地安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及多项补偿等优惠政策法定职责:
1、根据该《规划大纲》前言第七款、第三条城镇(城市、县城)迁建规划、该《规划报告》第五章第四节第二、三条、第七条规定。编制分区县和全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应以91-92年调查的淹没实物指标为依据。满足城镇淹没区受淹迁建的行政、事业、工厂、公建和居民搬迁安置的需要。城镇搬迁计算以下五种人口:直接受淹人口、随迁人口、机械增长人口、占地人口:即新址迁建区内的人口、常住无户籍人口等五项人口作为迁建规划的占地和基础设施人口规模。县城迁建人口及用地规模是根据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成果;该《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该8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区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和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由移民行政部门按被淹没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丰都县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六条、丰移发[1999]81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移民单位和个人进入移民迁建安置区,原面积由移民部门划拨;新县城中心区征地拆迁的占地移民安置办法按县城居民的安置办法执行;城镇搬迁丰都府发[1998]36号文批准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三章移民用地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县城移民迁建安置,包括占地移民、县城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迁建用地面积与原依法取得的占地面积,实行“等量交换,同级同价”的办法在新县城复建安置;丰都府发[2001]9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规划进入城(集)镇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城(集)镇居民用地标准执行;国峡移发计字[1999]117号文件第八、九条规定。移民项目建设必须按移民规划实施,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规划确定。移民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等规定。控告人一家2户依法享有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的安置用地面积347.94m2、临街长度34.6米。县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满足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的县城移民单位、居民迁建用地“等量交换、同级同价”区位的同等权利和标准,在新县城滨江路划拨土地规划房屋进深度不超过10米复建安置。
控告人秦宗祥说:新县城规划区内滨江路现有多面积的移民迁建用地面积,应当依法首先满足移民搬迁安置。但县政府以官商勾结用来炒房地产,违背《三峡移民条例》第十一条、该《实施办法》和该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移民迁建区内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以确保移民迁建单位和居民建房用地。严禁转卖移民迁建用地和在移民迁建区内炒房地产。
2、根据《三峡移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政府应当依法对控告人一家2户履行复建安置房屋的施工用水、电基础设施架设到其建房工地。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8]12号第一条、第四条和附表规定。涉及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取消和免收。据此规定,县政府对控告人一家2户移民复建安置规划迁建涉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生产生活用水、电、天燃气、电视闭路安装服务费等30多种的项目收费,应当依法履行一律取消和免收。
4、根据《规划大纲》第六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恢复原功能提出的复建规划,低压输电线及设施,纳入城镇迁建规划中解决。因县政府97年以协议拆除控告人的加工、照明电线及设施,应当依法履行恢复到其安置新居,以从事二、三产业自行生产安置。
5、根据该《测算报告》第二条城(集)镇规划指标规定。规划人口按《规划大纲》规定,包括直接受淹人口等五项人口为基础设施规划人口规模。直接受淹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和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建成区的农业人口在91—92年调查中汇总为农业人口,本次规划调整到相应城(集)镇,其房屋及基础设施费在城(集)镇计算;第三条3.1.2城(集)镇迁建补偿投资规定。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按淹没及随迁的实物指标分类别和结构,采用不同补偿单价计算补偿费;《丰都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报告》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该《规划报告》第五章第五节第二条规定。经核定列入移民补偿投资,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法规与国家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法规执行。县城迁建补偿投资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单位、居民和建成区的农业人口;丰都府办发[1998]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房屋用途的划分,商贸运输企业业务用房分为:“商业、仓库、其他”三类,以实际用途划分补偿;该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居民的财产搬迁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发等规定。控告人属于丰都县新县城占地人口,但在93年经该川府函740号文件批准转为非农业人口。97年县政府委托管委会,分别以《住房、加工房搬迁补充协议和调查表》,拆除控告人正常营运的加工厂房,设备设施、随迁财产、搬迁费、基础设施费和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应当依法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的县城移民迁建生产经营性的工商个体商贸企业、县城居民房屋等补偿项目同等权利的不同标准分别计算补偿费。因县政府的责任故意造成控告人已搬厂、家五次,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搬迁费补偿标准分别补偿控告人已搬厂、家五次的搬迁费。
6、丰都县政府以无条石堡坎项目、标准于法无据的丰都府发[1999]110号文件,对控告人的一类条石堡坎141.6m3强行按25元/m3计算错误。应当依法按市场最低价的120元/m3计算补偿费。
7、根据该《测算报告》第三条对村组副业、工矿企业搬迁停产损失补助费规定。因县政府97年以协议拆除控告人正常生产经营的该加工厂,至今不依法履行协议临时过渡生产安置和复建安置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该加工厂从97年10月搬迁至复建安置期间,直接导致控告人5000元/月的停产损失补助费(按最低计算)。
8、根据重庆市移民局2000年《三峡移民政策概述》第五条移民搬迁管理程序表二规定。县政府应当对控告人及其加工厂从业人员共16人,依法履行补偿其搬迁加工房和住房2300元/人的建房配套费。
9、根据渝移发[1999]252号文件第三条非农安置移民无论什么安置渠道都应领取征地和基础设施费的规定。县政府应当依法对控告人一家2户移民复建安置加工房和住房以户为单位建房为准的履行补偿基础设施费建房直接配套80%。
10、根据国峡移发计字[1998]82号文件第五、六条和该87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包括静态投资和价差计算两部分。城镇受淹单位和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各项静态补偿额,按销号当年价差指数计算动态补偿。据此县政府应当对控告人搬迁加工厂和住房等各项移民静态补偿、补助费总额,按销号当年价差指数计算动态补偿费。
11、根据丰移发[2000]115号文件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该87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移民工程监理经费属移民资金。因县政府97年以协议拆除控告人的住房和加工房屋的迁建,应当依法按规定测算工程设计费和监理费标准,随同补偿投资拨付给控告人。
12、县政府97年以协议拆除控告人的加工房和住房,指定其搭建临时房过渡安置;01年3月15日县政府委托三合镇政府又以协议搬迁指定其搭建临时房过渡安置;03年2月20日未依法对其妥善安置前,委托镇政府和建委对控告人以协议搭建的移民过渡房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致控告人一家二户无家可归。经(2003)丰行初字第3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强拆过程中,未对原告的财产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其强拆过程违法。据此导致控告人在第一、二次搬厂、家时,随迁该加工厂设备设施、圆板木材15m3、三相四线的加工、照明电线各长354米等在强拆后,被告未依法履行提供搁置场所,任其在露天野外自然腐烂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但县政府仅以《关于秦宗祥生活安置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由镇政府仅支付其一家2户第三次搬迁不能租房的300元/月的租房费错误。因县政府至今不依法按照移民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移民迁复建用地安置的责任,因市场物价上涨,导致控告人一家2户多年来分别租房的实际租房费上涨的差额应当补足;从2013年1月1日起租房费已上涨到750元/户/月,县政府应当依法分别补足至其进入安置新居。
13、根据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三峡移民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97年控告人及其加工厂从业人员共16人,以协议搬迁的该加工厂和住房,县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国务院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年限、标准,以分别支付控告人的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等上述存在的13个问题,已向县政府县长多次提出,至今不依法作为。根据法律规定控告人诉诸法院, 最高法院公函通知.重庆高院不按法定期限答复,致其残酷的流浪居无定所无法生存。秦宗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 行监字笫38号.(2012) 行监字第40号通知将等到重庆高院何年何月何日依照法律规定答复, 据发稿前己近九个月时间, 权大法大?法院对于此亊件如何处理答复,记者进一步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