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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何兵: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应一律视为强奸
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全国妇联副主席: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嫖宿幼女该当何罪


  2006年,湖南永州11岁女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中接客100余次。该案审理期间被告7人曾翻供拒不认罪且态度嚣张。日前该案终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据悉,乐乐案中众多“嫖客”未被公诉,而涉嫌协助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的当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责。


  这仅仅是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嫖宿幼女案件中的一起。关于“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污名化”未成年人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律师等人在北京举行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此外,随着民间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开始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孰料13天后,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其中的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篇报道中,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中透露,在当年的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受到了重视”。另一位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修改刑法时,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用词,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但是,自从这个罪名诞生的那天起,争议就开始了。


  “嫖宿幼女罪”被批为“恶法”


  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嫖宿幼女案件的多发。“嫖宿幼女罪”越来越被质疑成是为有权势的人,减轻处罚的工具。因为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例如,盛产煤炭和酱香型美酒的贵州省习水县,2009年4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更引发举国愤慨。


  从今年6月6日起,3G门户总裁张向东便开始在新浪微博上发起《“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微调查活动。截至6月13日投票结束,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了这项投票。其中,有98.5%的网友赞同“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仅有1.5%的网友投给“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


  包括李开复、李国庆、周鸿祎、薛蛮子、任志强、邓飞、黄健翔等近百位微博上的企业家与明星都参与了此次微调查,并且均表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一时间,“嫖宿幼女罪”在网络舆论中,已经被一边倒地批驳为“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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