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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
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日前,济南中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张某(化名)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在短短的十天内进行了百余次黄金交易,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


  但张某获得的这两千余万巨款却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而张某也就此被银行告上了法院。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审理难度极大,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济南中院的一审,支持银行单方撤销交易的判决。与此同时,济南中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褚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披露了堪与“许霆案”相提并论“中国黄金第一案”的办案始末。


  3.2亿元巨额“纸黄金”交易引发诉讼


  这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与张某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褚飞也怵了头。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谈到这个案子,褚飞法官至今仍深有感触。


  通过对卷宗的细致梳理,褚飞逐渐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人在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自06年6月29日起,张某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的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合法有效。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褚飞虽然对案子的来龙去脉有了大致了解,但由于里面涉及到诸多金融行业术语,这对褚飞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对于那些金融专业术语,真是两眼一蒙黑。没办法,当时是一有时间就去书店买书,去图书馆查资料,恶补这方面的知识。”


  通过调查,褚飞了解到从06年6月29日起到7月8日,短短十天里,被告张某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之多。这笔数量金额大到令人昨舌的黄金交易,其实并不是实际黄金的交易,而是通过“纸黄金”的交易方式实现的。


  “‘纸黄金’交易就是和贵重金属对应,是纸面上的,不是真正的交易,没有资金往来,一切都是记账式的。买卖的时候,不化验金属的含金量,不运输,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褚飞如是说。


  破解“纸黄金”业务合法性难题


  既不能让银行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的被扣划,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褚飞法官慎之又慎。


  首先,褚飞要确定的就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这项“纸黄金”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让褚飞意外的是,济南泺源工行竟然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济南泺源工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甚至包括败诉和赔偿的责任。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褚飞发现开展此项“纸黄金”业务的不仅仅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类似的黄金业务。


  “当时很费解,这么多大型国有银行,而且业务开展了这么多年,每年的交易量大的惊人,怎么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的合法性呢?”对此,褚飞心中充满了疑惑。


  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褚飞发现代理人对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该拿出什么证据,该提供的没有提供,不需要提供的反而拿了一大堆。”


  “如果明明有证据,却因为代理人对银行业务不熟悉,该提交的拿不出来造成银行败诉,那对银行来说太不公平了。”想到这里,褚飞更加慎重起来。


  “谁主张谁举证,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上讲,我们法官没有丝毫过错,但是这很可能导致事实上的错误。”在褚飞眼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已经不适于机械地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需要自己能动司法,以职权取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完成举证的义务。


  “如果不进行引导,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怎么举证,案子很难调查清楚。这样做不是偏袒哪一方,而是为了弄清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褚飞说。


  对褚飞来讲,确保案件实现法律和事实上的公平,是一种责任,自己苦点累点算不了什么。为此,他利用少得可怜的业余时间,从图书馆里,从浩瀚的网络中,试图寻找与“纸黄金”业务相关的信息。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上面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纸黄金’业务得到了批准。”办案就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这是褚飞的工作原则。为此,他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5]11号))等有效证据,最终确定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然而,这些只是这件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中很小的一步。


  银行是中介还是合同当事人


  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千万别小看这名称的差别,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褚飞介绍说。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


  而济南泺源工行的观点与之相反,其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在庭审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于两方观点,孰是谁非,褚飞并没有轻易下结论。


  “法官不能人云亦云,应该找到交易规则,通过法律明断是非。”这是褚飞审判该案坚持的一个原则。


  然而,办了十多年案子的褚飞却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银行“纸黄金”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


  “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褚飞至今仍感慨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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