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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3)
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的。”然而,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银行无权撤销这些交易,他要求银行归还被其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为了及早审结此案,还公众一个真相,褚飞加快了调查进度。这个时候,他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张某在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他委托买入价在141元至150元之间,所对应的银行报价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间,成交价格都比对应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01元至22.00元。”


  对于“止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页的定义是:为了避免价格波动带来更大的损失,订立的一种委托。


  而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进行提醒,“现在你将建立止损委托,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按照以上定义,张某采用止损委托方式时,其设定的买入价格,不应低于银行的即时黄金报价。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以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违反了“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褚飞进一步解释说,“交易记录显示,当时市场价是160元,按照止损委托进行交易,张某的委托购买价格至少应比160元高,可是他输入的价格却都低于160元,甚至低到了142元,明显违反交易规则。”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做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


  “工商银行该交易系统在当时存在漏洞,其人为设定是即时报价上下浮动20%,就是正常交易,只要不超过20%即是合法交易,系统就会予以确认,其实在20%之内也有非法交易,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这些交易其实并非银行本意。”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调查审理的深入,越来越清晰。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张某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钱,来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开始的时候,系统因为张某设定的黄金交易价格过低,不予接受。之后,张某继续提高价格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这一个节点,就大量进行交易。


  在找到系统漏洞后,张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是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某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堪与“许霆案”相提并论的“中国黄金第一案”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而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


  也有人认为, “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一个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呢,银行也会负责吗?”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褚飞耐心及时与媒体沟通,及时公开庭审信息和审理进展,确保了案件的公平、公开、公正。


  “张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在短短的十天内,频繁交易达126次,致使其账户内余额由几万元骤增至两千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常交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的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银行有权将张某不当所得划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有媒体将该案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褚飞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两个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银行出现的漏洞,不当获利。但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心存侥幸,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商银行泺源支行关于撤销张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析案


  《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因交易系统出现明显的程序故障,导致交易结果极度异常时,客户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得利用系统的故障恶意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褚飞表示,本案当事人,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我国的司法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当事人拒绝返还,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异常交易予以撤销,以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本案是因“纸黄金”交易引发纠纷的全国第一案,也是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本案可以树立公民不能利用别人的过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念,从而为社会倡导一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风气。


  案件链接:


  深圳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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