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展开调研
据《东方早报》报道,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研讨会上,主办方北京市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宣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一份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回复函,两个部门均称将研究论证或调研该问题。
此次研讨会上还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程晓璐在研讨会上称,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之所以这么大,反映了背后的一个社会现象,即极少数的所谓“公职人员”、有钱人、老师,对于幼女的性侵犯现象近年来确实有越来越多发的趋势。
不过程晓璐认为,“不能说因为这个罪的设置就使得对于幼女性侵犯的犯罪逐年升高,这与嫖宿幼女罪本身的设置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不过程晓璐称,“现有法律框架下,嫖宿幼女多人或者多次进行嫖宿的,我个人认为重罚优于轻罚,应当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论处。”
●专家解读
何兵:与幼女实行性行为
应一律视为强奸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针对“嫖宿幼女罪”撰文称: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因此设“嫖宿幼女罪”。
但是何兵并不认可这种逻辑,“一些人醉酒后往往会意识不清楚,酒后可能会犯事,醉酒后的犯罪是不是要负担刑事责任呢?”他认为,只有在对幼女实行性行为的罪名认定上“一刀切”,才不会出现“纵容”犯罪的情况。
何兵认为,立法上一律将与14岁以下幼女实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是可行的,审判时也可以考虑到一些真正的特殊情况适当给予减轻罪行。
张培鸿:
罪刑架构基本合理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这就要求对罪状有十分明确的描述。”张培鸿告诉记者,遵循的是罪刑法定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以才会将涉及幼女的不同侵害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罪名中。
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那么就很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出现。比如被害人是妇女还是幼女,是否自愿,是否存在性交易,这些都需要有很细化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区别。在张培鸿看来,“嫖宿幼女罪”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即是说,涉及性与幼女的罪刑架构,目前处于一个基本合理的状态。
张培鸿建议,应该将现行强奸罪分解为强奸罪和强奸幼女罪,对强奸幼女的行为予以严惩;其次,恢复奸淫幼女罪,将其界定为幼女自愿而未收取对价的性行为,并规定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类似行为适当从宽处理;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