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泣血悲呼:杀人不偿命,是谁在篡改法律本义纵容犯罪?
──关于强烈要求湖北省高院迅速改判故意杀人犯王余良死刑立即执行的公开联名信
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故意杀人案。2012年9月15日下午6时许,王余良因偷他人鸡吃遭人怀疑,便恼羞成怒手持一把早已准备好的剖牛尖刀,疯狂寻找告他密及怀疑他的对象,在没寻到相关证人和告密人的情况下,他最后竟丧心病狂地将鸡的失主定菊香(原告)杀成重伤(是旁人夺其凶器才没死于非命),将其夫沈德解当场残忍杀死,还踩上几脚…… 如此在大街上当众残暴杀人,视他人生命如粪土,当场致人一死一重伤的凶手,神圣威严的法律还能让其死里逃生吗?!
一死一重伤:一审法院只判死缓、赔偿5万余元,残暴杀人的代价竟如此低廉
我们是死者的妻儿、亲属及周边正义的群众,面对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只判处王余良死缓,并附带民事赔偿只5万余元的决定(见附件一:《[2013]鄂咸宁中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这无异于给我们仍在滴血的伤口撒盐,在心头上插刀。如此穷凶极恶、死有余辜的王余良,该院有什么理由和依据让他罪不致死,这是谁篡改了法律本义放纵犯罪,又是什么原因给他发“免死牌”呢?如此判决,让我们感觉到这个这个世道不可思议,面对这样的“法律”我们也真的不寒而栗!!!
这起极其残暴的血案曾震动咸宁市崇阳县周边地区。2012年9月12日,家住崇阳县天城镇白泉村地段的居民定菊香,因一只鸡不见了,加之有人证实,便怀疑对面居住的王余良将鸡偷走杀吃了,她只前去问了一下(她是基督教徒,对此并没多说一句什么),而做贼心虚的王余良竟然耿耿于怀,为此还放出话要杀死这些“多嘴多舌”告他密和“诬陷”他的人(有其口供笔录)。
2012年9月15日下午6时许,一直蓄谋杀人的王余良在家中拿了一把早准备好的剖牛尖刀插在腰上,在寻找不到相关证人和“告密”人后,他径直来到定菊香家,强令定菊香与她丈夫沈德解到对面的沙场去找程初旺将鸡的事情说清楚。在沙场找人过程中,王余良当时就要对定菊香、沈德解夫妇动手,被在现场的程初旺丈夫雷世义当场予以制止。
后来,一向老实巴交、且从没与人结过怨的沈德解为息事宁人和避免事端,他当即邀妻子定菊香原路返回往家里走。可刚走到白泉水厂前的街道中间时,王余良已从后面疯狂追了上来。他一追上来就拔出剖牛尖刀,首先朝定菊香一刀刺去,定菊香头一偏被其刺在脸上(现仍显十几公分长的刀口)。紧接着,王余良又抽回刀猛力刺向沈德解的胸腔,继而又掉转刀头再次在定菊香的颈部、肩部连刺二刀,欲将其双双致于死地。沈德解被刺倒地后当场身亡,王余良觉得还不解恨,又狠狠在其身上踩了几脚,并骂骂咧咧:“你装死也吓不倒老子,我就是专门来杀你们的……”。 沈德解后经法医解剖鉴定,系左肋弓处被刺致命一刀,致其心脏破裂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定菊香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重度。
从崇阳县公安局的调查卷宗中可以看出,王余良确系蓄谋报复杀害定菊香和其夫沈德解,他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不属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或性起失手杀人。加之王余良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当街杀人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依照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应必须和坚决予以严惩,才能以警世人不步后尘。
然而,就在我们为王余良欠下一死一重伤两条人命的血债,正祈盼咸宁中院秉公执法时,预料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该院最终还是有人要为王余良的残暴恶行亮“绿灯” 竟逆天意人愿为其发出了“免死牌”。
这个让受害者家属撕心裂肺的判决和王余良故意残忍杀人一样,震动了崇阳这个山区小县城。人们在惊讶之余表示看不懂这个世道,更不懂法院认定的免死情节是什么,如此免死的情节背后会有什么交易和“猫腻”?为何与云南昭通异曲同工的杀人案又要在湖北咸宁重演?
王余良杀人与“邻里纠纷”有严格区别,该杀不杀难以服众人人效仿天下必乱
难道咸宁中院是受了“少杀、慎杀”政策的影响?如果仅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一种绝对错误的歪解和曲解,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少杀、慎杀”也不等于不杀,它只是要求对个别案件区别对待。
2007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除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罪犯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少杀、慎杀”的来由。
但之后,于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观念影响,一味从宽……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而且重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做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规定,“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
在具体案件判决中,“罪罚相当”的原则始终高于“少杀、慎杀”原则。但“少杀、慎杀”原则并非可以无限推演,其成立的基本前提是该杀的必杀,否则正义底线便会被击穿。只要符合适用死刑的定罪要件,且罪大恶极、证据确实充分的罪犯就属必杀之列。咸宁中院的法官始终偏面认为,王余良杀人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社会危害比较小,这种想法和说法有悖常识。因案发中,王余良不是在纠纷中一时冲动或性起失手杀人,而是早有杀人的动机和准备,并且无特定性的目标,只要是与之有关联过节的人,他都要以一杀泄愤,如此蓄谋有目的的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杀人案,故不能当一般“邻里纠纷”案来审判,这种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一个人在连杀二人中致人一死一重伤,都算不上罪大恶极,那何等罪行才够得上死刑的量刑标准?难道非要王余良把受害者全家杀光,才可罪至当诛吗?
本案中,王余良唯一有可能免死的理由除非是他能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受害者家属并没有选择谅解,而是坚决要求法院判处王余良死刑,如此鲜明的态度正是基于对司法正义的笃信。
“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天经地义,“杀人偿命”其本身就是一种公正观。可咸宁中院的法官却认为“杀人偿命”已经过时了,以至还错误认为,“杀人偿命”只是民间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一种深深的复仇意识。熟不知这种判断忽视的常识是: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义严惩暴力,那人们拿什么来保护自己?一旦法治天平失去平衡,其结果只会导致个体间更多通过自己“以暴制暴”方式来解决恩怨,如果杀人真的不需偿命,并如咸宁中院象征性的只判赔5万余元,杀人的代价如此低廉,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效仿杀人?按如此逻辑,受害者家属也可仇仞凶犯家属为父报仇,也只需赔5万余元弄个死缓了结。若这样下去,没有法律的强硬阻止,怨怨相报何时了?那这个社会离混乱崩溃也为期不远了!!!
受冤屈家属与上千人联名呼唤:司法的公正、公信、正义、威严,你在哪里?
法官判案,不能枉顾民心和道义。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处让社会正义得以彰显,确立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说,咸宁中院对王余良故意杀人案的判决及有关说法难以服众,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又一次伤害和践踏。
纵观整个案情,并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犯王余良是没有任何一条够判死缓条件的,就连最起码的“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点也从不具有。案子第一次在崇阳开庭公开审理时,他不仅没有半点认罪、悔罪之意,反而是胡编乱造,漏洞百出极力为自己犯下的罪行狡辩、开脱,其行为充分暴露和反映了罪犯穷凶极恶的真实嘴脸和思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严惩的条件。如果对王余良这样的严重犯罪且毫不认罪、悔罪的穷凶极恶之徒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明摆着一审法院是把法律当橡皮筋,在玩法律上的文字游戏、篡改了法律的本义,是地地道道的纵容犯罪!!!
王余良蓄谋报复故意杀害定菊香和沈德解,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影响和后果之严重,令人闻之无不发怵,这已是不争的铁的事实。是故意杀人就必须偿命,受害者家属及周边正义群众一致都认为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可咸宁中院如今却硬是违背法律本义和沸腾的民意,执意免死王余良,其免死的理由能公之于众,并经受得住严谨推敲吗?!
综上所述,我们特呼吁湖北省高院切实重视网络舆情、尊重民意,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迅速将故意杀人犯王余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以儆效尤,以慰民心,以示法律坚决“惩恶扬善”不可更改的神圣、威严。
舆论不可欺,民心不可辱,法律本义更不可变。湖北省高院此时是愿意维护法律尊严,以严格执法来换取民心呢?还是愿意做一个“根本就没公正公信可言”而维持原判的“二传手”呢?我们拭目以待!!!
特注:我们全家对此文的真实性和发帖行为负一切责任,跪求社会各界关注!
诉求发帖人:沈伟峰 身份证号:422325197805190012 电话:18671503503
(1176人联合签名手印附后)


因签名共有1176人长达18页难以一一列出,下面就以一张浓缩的扇形图片来表现说明:
附件一:(因长达15页,只上传部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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