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
财经金融专家讲坛(第11期)
主讲人:晋明山
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于2012年6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本规范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将起到巨大的长远的影响。
意见中亮点主要有:1、明确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2、明确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3、明确了各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和监管机关: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4、明确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资质、等级管理等事项。
我们可以预见本意见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各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规范,对陕西特别是西安大量出现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起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了发展的政策保证,将会让西安、陕西的担保行业更好的发展壮大。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同时受到中国中央级媒体特别关注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日报网、中国网、中国广播网、国际在线、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TOM网等知名媒体的重点报道并发表评论,在中国非融资担保机构中产生了重要的基石地位。
人民网讯: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一: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
(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