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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频“砍单”太任性,当当、聚美等平台被曝光违反电商法
日期:2019年01月08日 来源:中国商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卖家频“砍单”太任性,当当、聚美等平台被曝光违反电商法

图片来自CNSPHOTO

今年元旦《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消协”官方微信号上披露,已发现蜜芽网、当当网等4家电商平台仍未按照新规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然而市消协这次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苏宁易购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据了解,之前大部分电商平台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确认邮件时合同关系才成立的条款,使得许多商家容易产生“砍单”行为,即电商平台以缺货、操作失误、系统问题等诸多五花八门的理由擅自取消消费者的订单,特别是在大促的时候。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表示:“之前绝大多数电商企业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下单属于要约,电商企业发送确认发货的信息属于承诺,合同才成立。这种约定使得电商企业掌握了合同成立与否、什么时间成立的主动权。这就意味着即使消费者下单,电商企业仍可以以合同未成立为由不予发货,这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

而新施行的电商法无疑是对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电子商务发》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倘若再遭遇“砍单”行为,则电商企业直接构成合同违约。赵占领表示:“这时候消费者可以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电商企业赔偿损失。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也表示,“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平台已经对成立条款进行了修改。

(综合自:北京日报、北京商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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