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控诉人:周荣花 身份证:411022195706214843 电话:15939944559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2005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因商量购买家具意见不合,赵村磊便将23岁的陈丽平锁在院子,用大铁锤连续击打在陈丽平的头上十多锤,还担心陈丽平不死,再次操起菜刀切割其颈动脉和喉管。被害人眼球被挖、腹部被剖、重要脏器丢失、随身携带的2000元整人民币现金被盗窃至今是一个谜……
赵村磊惨杀花季少女陈丽平的手段无比凶残,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犯四次被许昌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之后居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免死牌。为什么四次死刑判决书都无法实现失去爱女的我们以命抵命的诉求?为什么三级法院七年“翻烧饼”式的反复审判也没查清以上基本犯罪事实?
赵村磊要是不死,标志着中国的死刑制度形同虚设;赵村磊要是不死,是不是中国死刑已经名存实亡了?
无法用文字描述的残忍杀人过程
2005年12月29上午,陈丽平被赵村磊叫到他家中与其商量结婚事宜,因商量购买家具意见不合发生争吵,不愿争吵的陈丽平在向院门外走时,赵村磊冲上前去锁上了院门,猛地将陈丽平推倒在地,随即操起一把大铁锤,狠命地朝陈丽平的致命部位——头部击打。在十多锤剧烈的击打下,陈丽平脑浆崩裂,血液喷出3米多远。陈丽平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赵村磊怕陈丽平不死,又操起一把菜刀,疯狂地切割陈丽平的颈动脉与喉管。
如此凶残的故意杀人案,许昌县公安局在不通知被害家属的情况下擅自解剖,通过亲戚关系得知陈丽平被害后,几十个家属们火速赶往案发现场(赵村磊的家中),面对的不单是血肉模糊的尸体,还有陈丽平的左眼球被摘除、腹部被剖、重要脏器丢失、随身携带的2000元人民币被盗窃......
执意要陈丽平一死了之的赵村磊最后居然采取挖眼球和剖腹等手段报复而夺走了一条如花的生命,其死亡情节惨不忍睹的陈丽平被偷偷埋葬的场景不如一条狗。
2006年1月5日,一男子电话恐吓被害人家属:“我是赵会峰,是赵村磊堂哥,你们来吧,我斧子、刀都磨好了,来一个砍死一个,俺有“人”(关系),有法尽使吧”!赵村磊的父母没经过被害人家属的允许,一不为被害人更换血衣,二不用棺材装殓,随便挖了一个土坑,将陈丽平的尸体裸埋了。
其家人擅自裸埋被害人尸体,被判赔偿一万元精神抚慰金都不愿意拿。许昌县法院前往强制执行,执法车辆被砸坏,执行法官(张哲芳等)被殴打至伤。
赵村磊被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处两次死刑和一次死缓
赵村磊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夺走了年仅23岁的陈丽平的生命,与已经被执行枪决的杀人犯相比,本案的杀人情节有过之而无不及。赵村磊不被判处死刑,真的会天怨人怒的!
2006年7月15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处赵村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法院认为,赵村磊故意杀害陈丽平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赵村磊不服,以“自己杀人后投案自首,不应被判处死刑,应获得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法院重审。2007年7月19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再次判决赵村磊死刑。
赵村磊仍旧以“有自首情节”和“不是故意杀人,罪不该死”为理由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次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许昌市中级法院将赵村磊改判为死缓。
第三次发回重审的赵村磊被河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
赵村磊几次被判处死刑,在其马拉松的上诉和发回重审中,许昌市中级法院居然改判其死缓。
赵村磊虽投案自首,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应被免死……许昌市中级法院改判赵村磊死缓消息在当地广大村民中传开后,街头巷尾,一片哗然,成千上万的村民情绪激昂,他们愤怒地问:“像赵村磊这样罪大恶极的罪犯都可以被改判死缓,难道是公正执法吗?”不计其数的群众在万民请愿书上签字,强烈要求河南省高级法院秉公执法,顺应民意,毫不犹豫地判处赵村磊死刑。
河南省高级法院2009年8月6日第三次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9月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赵村磊被判处死刑的判决书终于顺应了上万村民的强烈怒吼。
赵村磊继续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为了侥幸逃脱一死的他提出上诉。为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查员提出以下公诉意见:赵村磊杀害陈丽平后虽投案自首,但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建议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
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
从2005年到2010年间,赵村磊是死与不死的诉讼走在马拉松的道路上,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赵村磊最终被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刑,这一顺民心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标志着赵村磊必须为残酷的杀人行为付出偿命的代价,只要最高法院通过死刑复核,执行了死刑判决,这个案件就基本尘埃落定了。
赵村磊被终审判处死刑,他还能够免于一死吗?
众所周知:法院审判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未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被害人眼球被挖、腹部被剖、重要脏器丢失、随身携带的2000元整人民币被盗窃)时,最高法院竟不予核准赵村磊死刑。
赵村磊被河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这一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赵村磊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赵村磊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将这个案件发回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标志着赵村磊最终逃脱一死了。看来,所谓自首,果真成为了赵村磊免死的挡箭牌。
赵村磊所谓的自首符合法律规定吗?
刑法规定:自首的前提是如实供属犯罪事实,赵村磊屡次上诉理由都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连故意杀人的罪名都不承认,怎称得上自首?
本案中,现有的侦查卷宗中并没有电话局(或电信局)关于赵村磊在案发当天报案的通话原始记录;所谓的报案,无法认定就是赵村磊自己报案,因为围堵在院门外的街坊邻居也会报案的;赵村磊即便有报案,所谓的“自动投案”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其实只是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为逃生谋取的一条生路。因为在赵村磊杀害热恋中的未婚妻陈丽平的过程中,其家院门外已经围堵了数十名街坊邻居,当赵村磊打开院门后,邻居们立马将其摁倒在地,赵村磊想逃是不可能的。”
“赵村磊被警方带走后,多次翻供,没有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体有:关于连用铁锤击打陈丽平头部一节,曾先后多次供述,但每次供述都不一致,而且“交待”的坦白度都越发“轻微”,警方多次的询问只是一个象征性的轻描淡写,没有详细记录赵村磊的“自首”环节,其理由和证据很牵强,或者说是霸权主义。”
赵村磊所谓的自首不是法律认可的自首,即便有“自首”也没有被免死的可能。
像赵村磊这样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其次,从社会效果来说。像赵村磊这样的罪犯被改判死缓,社会效果是利大还是弊大?从轻不是维持社会安定的灵丹妙药。只要自首就免死,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为有的歹徒会效仿赵村磊之流。用他们的话来说:“杀人不怕,反正自己死不了!”另外,让赵村磊这样的人免死,在执法上让公众诟病。总之,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即使投案自首也应坚决判处死刑。
赵村磊不死药家鑫和李昌奎就是冤死
药家鑫和李昌奎因故意杀人,已经被判处了死刑且执行完毕。
赵村磊杀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了药家鑫和李昌奎,如果不枪毙赵村磊,药家鑫和李昌奎就是冤死。
赵村磊杀人一案,不单单是必须判处死刑诉求。
本案中,有五处很大漏洞,卷宗尚未记载,隐瞒重大事实。
一是陈丽平的眼球被挖,二是被害人的腹部被解剖,内脏器官被摘取。三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075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仅通过媒人(介绍人)返还75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剩下的2000元整现金是谁盗窃的?卷宗毫无记载。四是一审法院以“其亲属又能缴纳赔偿金”为由为赵村磊减刑,被害家属一分钱没得到,卷宗也没有关于赵村磊家属交钱的相关收据。五是本案尚未终结,被害人在广东省务工六年,多张的广东证据丢失,正在审理中的证据为何不翼而飞?
根据医学界的常识,即便进行所谓的死因法医司法鉴定,也无需挖眼球和剖腹,这眼球和腹部,与本案被害人的受害部位没有关联性。
陈丽平的眼球和内脏到哪儿去了?是不是赵村磊所为?如果是赵村磊所为,那么本案的量刑就应该考虑此一重要因素,如果不是赵村磊所为(因为腹部被解剖后的缝线是非常专业的),那又会是谁所为?该人所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是否是应该追究这一行为(案)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联想起赵村磊家属草草地、秘密地裸埋(便于腐烂)被害人的尸体,是否与这一行为(案)有关?其中是否存在某些“交易”或者“猫腻”?如果不存在,为什么卷宗(含判决书)里没有任何关于此两处的记载,如果存在,那么此案是否存在案中案?
本案实属意见分歧,不构成婚恋纠纷。本案只不过是购买家具的价格和档次的意见不一致而已,没有先前的积怨积愤,更没有上升到“纠纷”的高度和僵局。
其次,本案大动杀意,任性屠杀,不具备“纠纷”积怨积仇的情感根源基础。本案充其量是购买家具,价格档次的差距,意见的分歧,人之常情,为何要大动杀意,大开杀戒屠杀呢?殊不知,国家刑事法律和政策中,关于“婚恋纠纷”的认定(通常如分手、背叛、三角恋等)是与本案有着本质的区别。故以此认为地擢拔到一种“婚恋纠纷”的规格,无疑就是想靠近“婚恋纠纷”这一免死牌。
赵村磊比李昌奎、药家鑫犯罪情节更恶劣,手段更残忍、更凶恶,动机更卑劣,后果更严重,认罪态度、赔偿态度更蛮横,却得到比李昌奎、药家鑫更优厚的待遇,是何原因?难道赵村磊案不能能像李昌奎案一样,回归死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不能得到维护?被害人陈丽平的父母及其家乡的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希望赵村磊成为超前版的“李昌奎”和“药家鑫”,早日被判处死刑,这已经成为不是底线的底线。赵村磊不死,法律、正义全死!今日,仅一个多月,就有近十万的网民们纷纷在网上发表看法,赵村磊罪大恶极,民愤滔天!
我们认为,本案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发回重审,退回侦查,依法重新侦查,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只要是赵村磊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民事赔偿外,其他责任,我们可以不予追究。敬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领导,为我们被害人家属做主,着重考虑我们的苦难和遭遇,告慰我那被屠杀死去的女儿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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