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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有划拨土地被裁定用于“抵债”
日期:2024年04月23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庞贵唐 点击: 
 
 

一份以物抵债的民事执行裁定,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事过20年后,仍然纠缠不清。

作为债务人的一家国有企业,在无力偿还当地银行的一笔贷款后,被银行告上法院,被判败诉。胜诉方在将债权转移后被申请了执行,民事裁定中,将该国有企业的一块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以物抵债,其承诺的职工安置也一直未兑现。

承接债权公司表示,“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该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却质疑,“未找到任何政府批复和土地出让的合法手续,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据了解,目前,该企业职工代表已就该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裁定:用国有划拨土地抵偿债务

据了解,21世纪初,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化轻公司)作为哈尔滨市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向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先锋支行贷款共计240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在2000年6月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就将该笔债务当作不良资产,以债权的形式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进行处理。

2002年,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在四份民事判决书中(分别为(2002)哈经初字第508号、506号、514号、516号),判决哈尔滨化轻公司立即清偿本金和利息,总计39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2003年7月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就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黑龙江北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物流公司), 同年申请了法院执行。

根据(2003)哈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592号民事裁定)显示,经对哈尔滨化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33号土地进行使用权92677平方米(土地证号:013967)、房产八处面积4509.64平方米(证号:00001507号、哈房太字00001517号、哈房太字第00001522号、哈房太字第00001510号、哈房太字第00001520号、哈房太字第00001521号、哈房太字第00001511号。哈房太字第00001518号)评估作价市场现值为31,832,7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同意用上述财产抵偿全部欠款及利息39,135,100.00元。裁定将哈尔滨化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33号土地使用权、房产给付北亚物流公司抵偿欠款39,135,100.00元。

北亚物流公司在2007年5月份后正式更名为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继续推进该裁定执行。

疑惑:裁定法律依据在哪里?

原哈尔滨化轻公司职工代表表示,北亚物流(现华风公司)之所以购买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的债权,是看上了该地块,而且成交价仅为800万元,极为低廉,且该公司当初答应安置哈尔滨化轻公司员工,可至今都未兑现,后来还是政府出面仅解决了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现在这块地(先锋路33号)按照市价,估计值几个亿了”。

“2003年,在592号民事裁定出来后,我们就提出过质疑”,该职工代表认为,“裁定中双方公司同意将国有划拨土地,用于抵偿债务是不合法的,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我们查阅了该裁定所有的卷宗,没有找到任何政府批复和土地出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两份代理人的笔录”,他们质疑,“一份两个代理人签字的笔录,就把国有资产变成私有资产,这样裁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记者也就592号民事裁定向当时主办此案的吕姓法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他表示:“具体情况你先看看法条,然后直接去法院,看看法条规定是怎么说的”。

记者也从哈尔滨化轻公司的土地证书上注意到,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33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也就是说,该地块是国家无偿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但是,哈尔滨化轻公司提供的土地证的编号为哈国用(2003)第74690,面积为93865㎡与上述民事裁定中标注的同一地方的土地证号和面积完全不符。

该职工代表透露,“哈尔滨国土部门也因裁定所涉及的土地证号和面积不相符,所以至今也未能给华风公司办理国有划拨土地的变更手续。”

对此情况,记者联系了华风公司逄经理,她表示,该块土地已经交过土地出让金了,但并没有对为什么至今没有变更土地手续作出回应。

据了解,从2004年到2014年,上述国有划拨土地一直由哈尔滨化轻公司管理和运营,直到2014年8月,在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了一次协调会后,要求公司将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33号的国有划拨土地交接给华风公司使用,要求签订交接协议书,并在当年的10月10日,出台《关于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哈政土转字(2014)12号),明确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出让期50年,评估单价219元/平方米,地价总额2022.53万元,按照评估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606.76万元。

申请:捍卫利益不受侵害

针对本案情况,法律界人士表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直接用于抵偿债务。早在1997年,最高法就对划拨土地能不能当作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民事裁定直接将国有划拨土地以物抵债,涉嫌程序违法,应依法给予纠正。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化轻公司职工代表已就592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他们表示:“我们作为公司的老职工,将继续通过法律的武器捍卫国家利益不被侵犯,并继续就案件中存在的违法现象进行举报。”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进展。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庞贵唐

来源:西南商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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