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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交警贪赃枉法 恶意将《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日期:2013年05月12日 来源:南媒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传媒网5月11日电(据南媒网)原标题:山西平遥 “霸道交警”恶意将《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田间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

然而,2013年4月11日12时许,发生在“山西平遥”南良如村“一田间道路上”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被生产经营单位——南良如村委恶意“谎报为《道路交通事故》,而且,还被平遥县交通警察大队欣然受理,并执着认定。但是,始终隐瞒不报具有法定管理职权的“平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此,作为当代人民警察的“平遥县交通警察”是真的不懂?还是有意而为之?或者利益驱使?甚至权利左右?尽管受害人家属一再三番五次地提醒,但是,受理该案的交通警察——闫志炜非但置之不理,甚至还恶意隐瞒受害人“死亡真相”,并公然声称“人命关天!”丝毫不予透露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造成南良如村委一直拒付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内中缘由,实在令人费解!

为此,专家分析:

平遥交警为什么这么热衷于接受并介入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并执着地当作《道路交通事故》来处理呢?非利益驱使!即权利左右!   

为何?如此,可以掩盖该起“假冒水利工程”之惊天大阴谋:

1、候冀村所谓“人工湖”,其实是平遥煤气化和峰岩集团所辖煤矿之井下废水的“特大渗漏处理池”;

2、从侯冀村到北良如村的所谓:“官清河(音)”也好,或者“溢水渠”也罢,说白了莫非就是为了将所谓“人工湖”中渗漏不掉或者溢出的工业废水,通过该渠继续渗漏,剩余汇入“柳根河”,最终,在“曹村”直接排入汾河。总之,显然就是平遥县部分不法官商“阴谋设计”的“工业废水”集中排污渠。

3、该项工程给沿线村民带来的不仅是“损毁农田,阻断道路”之害,更为严峻的是污染,特别是对地下水资源的彻底破坏。随之,将会给周边的村庄造成“庄家减产、绝产,甚至,人畜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并导致爆发多灾多病”之灭顶之灾。但是,憨厚的村民对此竟然“根本不懂!全然不知!”

4、从侯冀村到北良如村的所谓:“溢水渠”在去年的开挖当中,涉嫌并未立项、审批、征地,不仅是非法施工,而且还是违法占地,为此,仅南良如村损毁基本农田不下50亩之多,而且丝毫未予补偿。

5、如此将“生产事故”转为“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拒付、少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可以免去平遥县“县乡村”各级政府官员的安全监管责任,何乐而不为?

6、另,据南良如村村民透露:南良如村的所谓修桥工程,本就是村书记尹明明和村长尹元生“假借该渠的实施人——峰岩集团老总——王治信非法占地,违法施工”来“讹诈并牟取”巨额利益之工程。

最终,阴谋设计并上演了这场“亲情施工,肇事并致人死亡”的闹剧。其中,肇事司机——郭阳,不仅是书记尹明明的女婿;而且还是工程负责人李海波的亲舅舅。

 

山西.平遥 “4.11”事故:

 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生产事故?

——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该车主支付?还是村委承担?

 

对于南梁如村《溢水渠桥梁工程》

南良如村书记——尹明明表示:是村委的工程。但,我不知道是李海波在负责施工,后来才知道是村长安排的。不过,不是什么标准桥,没有规划、没有设计,没有图纸,更没有载重。规格也不准,高度是2米;宽度:走的人多就宽点,走的人少就窄点;材料:基础是片石,上面是砌砖;施工:既没合同,也无协议。价钱:还没商定,更不知道多少。

南良如村村长——尹元生亦称:工程:说是村委的?也不是!说是政府的?也不是!修建桥梁的费用在吊着。桥梁:是南梁村委在修,而且是其让李海波负责施工。但是,有没有标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能过车就行了。具体修多少桥?需要多少,修多少,没有确定!工资也不知道。

对于南良如村《“4.11”生产事故》:

尹明明书记坦言:南良如村委应该有责任。而且,既然发生了,就应该面对,推也推不了,躲也躲不了。

尹元生村长却称:这个事故你说怎么认为的?我也说不清、闹不准。村委有没有责任?问我,我也不知道。我认为:车祸,应该是由车主来管!还能让村委承担?那东西,概念不一样。这个工人和铲车、司机不是村委直接雇的,如果是村委直接雇的,那就没有说的。这个事故,闲谈可以闲谈,要说赔偿就……

 “4.11”事故现场情况分析

 

 

A、南边桥梁工地                                                 B、北边桥梁工地

(事发当时,当事人和车转运工具已                    (事发之前,当事人和车转运工具

接近该工地)                                                          刚刚离开该工地不久)

 

C、“4.11”事故发生工地

(事发当时,装载机、司机、工人转运工具刚好到此)

上述A、B、C三个地点大致呈三角形位置,事故发生地点C距两桥梁工地A、B均不足150m的距离,而且,事发当时,是铲车、工人均受命工头指挥一起将“施工用具”从北边桥梁工地转往南边桥梁工地。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

如上图“C、”知情人指证:所示为平遥县南良如村{溢水渠桥梁工地“4.11”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点。红圈1、为事故发生地;绿圈2、为避让学生点;篮圈3、为碾压摩托车堆放地点;绿线4、为装载机与学生相遇位置;粉红线5、为装载机倒车方向;红线6、为水冲壕沟难行路段。

同时,施工负责人也证实:出事的地方就是个土道,是多少年没人管护的老路,只有种地的人和去桥村头上学的孩子走走,再就没什么人和车走了。县里不管护,乡里没人管,村里也只是偶尔垫点煤矸石防滑。本来,因为路不好、既滑,又不安全,学校禁止不让学生走的,可是,小孩们就走,因为这儿近么!

据此,事发地点只是田间道路,根本不是《交通法》中法定的道路。再者,装载机即铲车是无需“挂牌”的特种机械,并不是道路上的交通机动车辆;司机亦不是持有交通《驾驶证》的司机。而是,应该经由劳动有关部门培训、考核领取《操作证》的机械操作者;同时,该铲车并不是在《交通法》法定的道路上行使当中发生的事故,而是在工作场所施工地范围转运工具当中发生的生产事故,而且,驾驶摩托车的工人和铲车及其操作者都是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事故。

那么,山西.平遥 “4.11”事故,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生产事故?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该车主支付?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为此,受害人——雷玉玺家人,进行了一番深入的探访和了解,得知:

编辑:abc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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